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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9月22日(含当日)起调整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并对《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订。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调整情况
《基金合同》修订前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为“‘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基金合同》修订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调整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调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表述并更新部分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9月2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修订前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修订后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删除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赎回及
其他业务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赎回及
其他业务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赎回及
其他业务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申
购、赎回及
其他业务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所设定的不同等
级。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等级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并分别公布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
的日净收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投资者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该
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
起结算并支付;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
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
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
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1、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数量设定不同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肆佰
壹拾壹万柒仟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号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
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
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
收益,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份额净
值始终保持1.00元。投资者当日应付收益的
精度为0.01元,如应付收益计算结果为正,则
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截位的方式,如应付收
益计算结果为负,则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非
零即入的方式,因截位或用非零即入形成的
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个工作日的分
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不记
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
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
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
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
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
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
回基金款中扣除。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月结转时,
若投资者帐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
该投资者帐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
之,则该投资者帐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
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
及有赎回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
处理方式和例行收益结转相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所设定的不同等
级。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等级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并分别公布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删除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
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
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1、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数量设定不同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澍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号
六、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
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
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三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
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差错处理程序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
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当日收益计
算结果为正,则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截位的
方式,如当日收益计算结果为负,则小数点后
第三位采用非零即入的方式,因截位或用非
零即入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
个工作日的分配。
3、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以人民币
元方式簿记,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
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
资人基金份额。
删除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第 二 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
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
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截止前一工作日
(含节假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某级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级
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期间某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
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该级基金份额的总
额,rw为第w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sw 为第 w 日该级基金份额的总额,rn 为期间
最后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n 为
期间最后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总额。
某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包括计算
当日,i=1,2,…,7)该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
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
止前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截止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
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六)临时报告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
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
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截止前一工作日
(含节假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
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某级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级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期间某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其中,r1 为期间首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
金已实现收益,s1 为期间首日该级基金份额
的总额,rw 为第 w 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已
实现收益,sw为第w日该级基金份额的总额,
rn为期间最后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
现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
总额。
某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包括计算
当日,i=1,2,…,7)该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
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截
止前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截止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
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六)临时报告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附件2:《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八、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修订前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
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
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
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
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净值差错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
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
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
点后四位以内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谷澍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
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
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
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净值差错处理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
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
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
点后四位以内或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