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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
基金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1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3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35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3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销售.........................................52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融资.........................................5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69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0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1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72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
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
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第二部分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
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8月
16日联合发布并于该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自2005月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
用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
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费率或注册登记
机构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
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帐户保
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帐户
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0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0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
令;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买卖
债券差价、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
余存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
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
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
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
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四、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1、发售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认购本基金;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2、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
届满后30天内退还投资者。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
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2日(包括该
日)内从托管帐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零。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
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不包含特殊情况):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帐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
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
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基金转换业务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网点之间进行份额转移。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七、基金份额的分类
1、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费率或注册登记机构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分类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
规定。但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分级标准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A类/B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
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
回、转换出和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被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损失。从T+1日起,投资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基金份额升降级的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上述基金份额升降级机制。
十九、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
(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
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须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将提案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出席或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监管机构核准后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组合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
资工具,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
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四、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
计算。
(9)其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确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
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
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金融
市场运行、资金流动格局、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资工具,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
具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跟踪、调整,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流,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
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收
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资产安排(包括
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
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无风险套利策略
无风险套利策略包括:
跨市场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短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动态调整
基金资产在各个细分市场之间的配置比例。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
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另外,还包括一级市场
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流通成交价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跨品种套利策略: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动态调整不同期限结构品种的配置比例。
7、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如,对N天期回购协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在公开市场操作中,跟随人民银行每周的滚动发行,持续同品种投
资,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七、投资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
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
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
资的前提。
②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货币市场走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③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
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①投资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
资重点等;
③投资总监定期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
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④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固定收益产品分
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
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
合方案;
⑤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⑥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⑦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作出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
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
投资于交易所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80天;
(2)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
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4)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7)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8)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9)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项、第(15)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
过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新的规定相应修改
本第八部分“投资组合限制”中的相关条款,并依法在指定媒介公告,但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中低收益、流动性强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等。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及其他费用。
7、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
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
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
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
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
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
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产生重大偏离的(偏离度超过0.5%),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
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
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
产生相应的波动。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
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代销协议》应依照《基金法》、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不超过0.25%。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
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融资
若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依法进行融资。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买卖债券差价、以
及其他合法收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如当日收益计算结果为正,则小数
点后第三位采用截位的方式,如当日收益计算结果为负,则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
非零即入的方式,因截位或用非零即入形成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参与第二个工
作日的分配。
3、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支付,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
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
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
基金份额。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
截止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截止前一工作日(含节假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某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
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n
?(r/s )?10000期间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w w
w?1
其中,r1为期间首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s1为期间首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总额,rw为第w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sw为第w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5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某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公历日(包括计算当日,i=1,2,…,7)该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三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披露截止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截止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本页无正文,为《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