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基金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六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销售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融资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
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
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
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8月
16日联合发布并于该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自2005月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
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
量所设定的不同等级。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
并分别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
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帐户
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帐户
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0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0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
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买
卖债券差价、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
余存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
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
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
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
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1、发售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认购本基金;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
认购份额 =(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2、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
届满后30天内退还投资者。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
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
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2日(包括该
日)内从托管帐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
零。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不包含特殊情况):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帐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按
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
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
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基金转换业务开始前,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网点之间进行份额转移。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投资于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十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1、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设定不同等级。各级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和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分级标准和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
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转
换出和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被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从T+1日起,投资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十九、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
(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
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
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肆佰壹拾壹万柒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须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将提案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出席或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监管机构核准后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理念
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组合期限结构、积极选择投
资工具,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