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 ...................................................... 3-1-1
二、释义 ...................................................... 3-2-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3-3-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3-4-1
五、基金备案 .................................................. 3-5-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7-1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3-8-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9-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0-1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11-1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12-1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13-1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14-1
十五、基金的融资 ............................................. 3-15-1
十六、基金的财产 ............................................. 3-16-1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3-17-1
十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3-18-1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19-1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3-20-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21-1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3-2-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3-1
二十四、违约责任 ............................................. 3-24-1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3-25-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3-26-1
一、前言
(一)订立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海富通大
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2004 年6 月25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
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7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五)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
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
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具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及香港、台湾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日除外;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
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益及
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
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
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
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权
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公司的优质股票,追求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不超过5%。
(五)发售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基金管理人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
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募集期内超过发售规模限制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
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
汇额度变化和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所折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台湾证券交
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日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开放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申购或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起(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
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之前依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以四舍
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
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
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当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销售机构同意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7、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并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后,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
前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
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