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0 年 12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60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的各种类似
风险因素外,香港、台湾等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
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国家
风险、新兴市场风险、证券借贷及其他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
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购买此类基金时应当充分了解其可
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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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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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5-1-1
第二节 释义 .................................................5-2-1
第三节 风险揭示 .............................................5-3-1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5-4-1
第五节 基金的融资 ...........................................5-5-1
第六节 基金的业绩 ...........................................5-6-1
第七节 基金管理人 ...........................................5-7-1
第八节 境外投资顾问 .........................................5-8-1
第九节 基金的募集 ...........................................5-9-1
第十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5-10-1
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11-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5-12-1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5-13-1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4-1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5-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5-17-1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18-1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5-19-1
第二十节境外资产托管人 .....................................5-20-1
第二十一节相关服务机构 .....................................5-21-1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2-1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23-1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24-1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5-25-1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5-26-1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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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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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
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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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产托管人:
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
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更换或撤消。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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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具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香港、台湾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
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日除外;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
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办理本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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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外汇兑换损
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
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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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
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
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
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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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有其自身的特殊风险,同时还面临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人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
一、 本基金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精选投资境外“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分享大中华区域经
济发展增长的成果。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产品。而且由于大中华区域的企业大多
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成长能力可能会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同时这类企业也会
较容易受到经济周期、产业政策调整、产品发展创新以及管理团队稳定等因素的
影响,同样蕴含着较大的下行风险。因此,相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
“大中华概念”的股票可能会有较大的市场波动性。
另外,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市场包括香港、台湾、美国以及新加坡等境外市场,
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税务政策、汇率、交易规
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
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
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特别是本基金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台湾市场,目前对于内地QDII资金进入
台湾股市投资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托管结算、税务政策等方面
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
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
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
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
二、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汇率变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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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的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
净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人实际收益。市场风险可分为两大类:系统性风险
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和非系统性风险,如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等,主要包括:
(一) 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
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
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美国、英国的证券交易
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
风险的增加。
(二) 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
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
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会
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三)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投资目
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进而影响到证券价
格。
(四)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五) 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
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 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
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
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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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购买
力可能下降。
(八) 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益进行再投资时,其
收益水平受再投资时的利率和投资策略的影响,因未来利率水平和投资策略的不
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就是再投资风险。
(九) 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
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
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险,一类是资金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
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
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出现连续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
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地赎回基金。
(2) 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买
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3)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由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
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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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 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都可能影响产品收
益水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
管制的风险。
五、 操作风险
本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
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使用风险
金融模型使用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
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
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 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并独自管理的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公募基金,在
产品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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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产
品收益水平。
七、 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的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政府规定,不
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进行调整从而给投资者带
来损失的风险,譬如,资本利得税的开征等。
(3)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
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
时限完成的风险。
八、 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台湾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
的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存托凭证、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权益类证券和银行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以全球除内地股票市场以外的具有“大中华概念”上市公司为主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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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对象。“大中华概念”的股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上市公司注册在大
中华区域(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
(占总股本)由大中华区域的股东持有;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至少百分之
五十之营业额来自大中华区域。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
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
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30%的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
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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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短期赎回费
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
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
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九、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