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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
13日《关于准予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389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0日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
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河丰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相关规定已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4月14日起更名为银河丰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
14日生效。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31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银河丰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原则、信息
披露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
准。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基金的存续条件....................................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8
九、基金的投资........................................................60
十、基金的财产........................................................7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2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7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3
十六、侧袋机制........................................................90
十七、风险揭示........................................................9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2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0
二十四、备查文件.....................................................141
一、绪言
《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
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丰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
“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
截止日次日,即“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
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宋卫刚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银河金融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历任财政部办公厅科员、副主任科员,财政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副科
级、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秘书,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调研员、处长、副司长级干部;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董事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理
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委
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董事吕智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斯伦
贝谢公司现场工程师、高级现场工程师、总现场工程师、现场服务经理、市场拓展
经理、技术经理,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君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级经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四
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
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
董事付维刚先生,硕士学历,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西博
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选举
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大港
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处
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
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
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
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
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法
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
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
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史平武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山
西省分行直属国贸支行副行长、太原市分行副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助
理副总裁、金融机构部负责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党
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23年5月起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
副总经理金立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北京NEC集成
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专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人、产品经理;中证
互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纪委委员。2018年3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吴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2004年4月加入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市场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战略规划部总
监、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
职。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
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2007年
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加入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有限
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统开发、
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年12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
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晶先生,硕士研究生,15年金融行业相关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东证期货
有限公司研究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固定收益、数量化和大宗商品等研究及固定
收益投资相关工作,2017年5月加入我公司。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银河如
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任银河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起担任银河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任银河君欣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起担任银河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担任银河久益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任银河臻优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担任银河兴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月起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10月起至2024年1月任银河季季盈90天滚动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3年3月起担任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丰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担任银河恒益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起担任银河久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
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孙伟仓先生,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索峰先生,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祝建辉先生,
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韩晶先生,2016年3月至2023年3月;何晶先生,
2023年3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郑巍山先生,股票投资部副
总监袁曦女士。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史平武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
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
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
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
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
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
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
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
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
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
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
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
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
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
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展
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
庄、乌鲁木齐、青岛、宁波、苏州等十余个中心城市设立630余家分支机构。近年
来,坚持以数字化转型统领发展模式、业务结构、客户结构、营运能力、管理方式
“五大转型”,着力建设儿童友好型银行、伴您一生的银行、专精特新第一行、企
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银行、投行驱动的商业银行“五大特色银行”,致力于打造一家
不一样、有特色、让人想得起、记得住的银行。
截至2023年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3.75万亿元,2023年实现净利润256.24
亿元,成本收入比28.88%,不良贷款率1.32%,拨备覆盖率216.78%,资本充足率
13.37%,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876亿元。入选全国
系统重要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3位,连续十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
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
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供
应链金融银行”“年度最佳科创金融服务银行”等称号。
3、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闫朝女士,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总行营业部、香港代表处等多个部门及
分支机构领导,2015年加入总行资产托管部,现任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具有丰富
的托管业务营销及运营管理经验。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
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理岗、
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
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
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
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
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截至2023年末,北京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4只,规模共计1254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制
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控部
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
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
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
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设立
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
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
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
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网址: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2602房(邮编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峰
客户服务电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谢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1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021-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人代表:金才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3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3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4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4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4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4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400-8850-099
网址:www.howbuy.com
(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0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电话:010-83275199
网址:www.new-rand.cn
(1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1)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定代表人:林劲
客户服务电话:0591-38113228
网址:www.xds.com.cn
(2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2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32488
网址:www.licai.com
(2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6022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5)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802
法定代表人:邢耀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7679
网址:www.fdsure.com
(2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2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2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3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31)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3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3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estfunds.com.cn
(3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3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97400
网址:licaike.hexun.com
(3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4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021-20700800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4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4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4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fund.sina.com.cn
(4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46)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
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汪霞
联系人:汪霞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泽利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89号)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2日进行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月9日生效。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0日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丰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
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13日。自
2017年4月14日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基金的存续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4月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
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
算;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
不超过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
不足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场内、
场外申购费率一致。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08%
50万元(含)-200万元 0.05%
200万元(含)-500万元 0.03%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0%
50万元(含)-200万元 0.5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根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一致,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以上30日以内 0.1%
30日(含)以上 0
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30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
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投资40,000元申购本
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08%)=39,968.03元
申购费用=40,000-39,968.03=31.97元
申购份额=(40,000-31.97)/1.0400=38,430.80份
即:投资人(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可得到38,430.80份基金份额;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38,430份,其余0.80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二: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0%)=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
购,可得到38,156.29份基金份额;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38,156
份,其余0.29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间小于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间小于30日,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
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
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上述债券作为质
押物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
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
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
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
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
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
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
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
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
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
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
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
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久期,
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
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
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
资组合。
(3)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区域经济的信用风险结构变化,做
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根据对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与同期限国
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
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
①流动性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本基金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管
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②信用分析策略
为了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发行人基本面
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5)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债券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
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回购杠
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
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2)、(7)、(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
上市流通的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政策性银行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
的总指数。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
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的分
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根据
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
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研
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2024年3月31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933,035.48 67.38
其中:债券 8,933,035.48 67.3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35,000.00 1.0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143.21 0.43
8 其他资产 4,132,088.40 31.17
9 合计 13,257,267.09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424,933.70 76.1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8,101.78 4.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8,101.78 4.5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933,035.48 80.74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23 23国债20 50,000 5,082,172.60 45.94
2 019709 23国债16 20,000 2,022,402.74 18.28
3 019721 23国债18 8,000 811,613.15 7.34
4 019706 23国债13 5,000 508,745.21 4.60
5 018011 国开2002 5,000 508,101.78 4.59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24.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0,229.0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998,934.4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132,088.40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申购基金时应认证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数据截止2023年12月
31日)
转型前(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4-9至2015-12-31 -1.00% 0.30% 2.74% 0.01% -3.74% 0.29%
2016-1-1至2016-12-31 1.72% 0.07% 3.75% 0.01% -2.03% 0.06%
2017-1-1至2017-4-13 0.99% 0.04% 1.06% 0.01% -0.07% 0.03%
自基金成立日起至2017-4-13 1.70% 0.19% 7.55% 0.01% -5.85% 0.18%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1、转型前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4月9日合同成立,根据《银河泽
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银河泽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4月14日转型为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后(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4-14(新合同成立日)至2017-12-31 -0.04% 0.06% -2.09% 0.06% 2.05% 0.00%
2018-1-1至2018-12-31 3.78% 0.15% 4.79% 0.07% -1.01% 0.08%
2019-1-1至2019-12-31 3.56% 0.05% 1.46% 0.06% 2.10% -0.01%
2020-1-1至2020-12-31 3.26% 0.11% -0.24% 0.14% 3.50% -0.03%
2021-1-1至2021-12-31 4.03% 0.05% 1.99% 0.07% 2.04% -0.02%
2022-1-1至2022-12-31 2.16% 0.05% -0.10% 0.09% 2.26% -0.04%
2023-1-1至2023-12-31 -1.36% 0.22% 1.12% 0.06% -2.48% 0.16%
2017-4-14(新合同成立日)至2023-12-31 16.29% 0.12% 6.99% 0.08% 9.30% 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注:根据《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
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等因素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调整上述费率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按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
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视为投资者对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当日收到的赎
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
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具体安
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投资安排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
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
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
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
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
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
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
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
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其发行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债券信用评级
下降,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上述债券作为质押物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
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
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
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
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利用久期选择、收益率曲
线分析、债券类属选择、个券选择等策略,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债券资产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中
观、微观因素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
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
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
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密切关
注基金的赎回申请情况,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
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
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前述单
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对
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暂停基金估值。
(5)启用侧袋机制。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动态评估不同资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
益特征,追求资产的稳健增长,但策略分析研判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等
因素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2、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
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
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
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
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
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
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
表决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者
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
第(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
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
表决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21-22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
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
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
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上述债券作为质
押物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等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
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严
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
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
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
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及时核查资
产托管专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
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5)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
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案和
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价值,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公司
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需求
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形式
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
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省
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字符
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私权不
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全
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20-0860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账户余额、交
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gf.cn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户、基金交易、
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服
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系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网站(www.cgf.cn)和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证券时报》上刊登公
告如下: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1.11)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3.1.11)
3、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3.10)
4、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3.10)
5、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2023.3.10)
6、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
限额的公告(2023.3.13)
7、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3.3.15)
8、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3.29)
9、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4.21)
10、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5.26)
11、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5.26)
1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3.5.29)
1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3.5.29)
1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3.6.8)
1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7.20)
1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8.26)
17、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公告(2023.8.26)
18、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
务限额的公告(2023.10.16)
19、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2023.10.18)
20、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提示性公告(2023.10.24)
2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4.1.9)
2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提示性公告(2024.1.20)
2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4.3.2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