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五、基金备案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十、基金的托管 .....................................................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违约责任 ..................................................... 7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7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双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
单位
2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日/天: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
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场外: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1.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5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
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
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
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B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认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
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构
和场外销售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
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注
册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