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6年4
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7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06年6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
变更相关信息截止日为 2020 年11月19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
为2020年4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6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6
九、基金的转换 ..................................................... 82
十、基金的投资 ..................................................... 9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10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10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6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11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8
十八、风险揭示 .................................................... 125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2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64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代表 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
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
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
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
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H类基金份额投资
人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
并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中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
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
的,办理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
售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份额登记
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A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 指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
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销售机构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交易申请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
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
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
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
指令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
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
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
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
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全球业务总裁、
亚太区行政总裁, 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
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
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
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
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
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
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
购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
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孜铎先生,基金经理。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8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分析师、高级研究员、研究部
助理总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9年1月28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蓝筹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4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唐倩女士,2013年12月12日至2018年7月27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科兵先生,2011年7月19日至2014年1月9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华昕先生,2009年9月10日至2011年8月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立先生,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拓先生,2007年7月4日至2009年8月20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旭利先生,2006年6月14日至2007年7月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4月23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