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前 言 2
释 义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
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
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
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
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
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趋势
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交
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业务规则》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
订、解释与修订;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的有关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代
理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场外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
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
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把握中国人口变化的重大趋势,精选受益其中的优势行业和
个股,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场内
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下。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
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截位保留到整
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场
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
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
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
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市场推广、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
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