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交银施罗德
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 年5月26
日审议通过《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
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7月1日起,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
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
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
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
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
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30日,其中有关于投资存托凭证
变更基金合同的相关信息的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0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54
七、基金的存续.......................................................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6
九、基金的转换....................................................... 71
十、基金的投资....................................................... 78
十一、基金的业绩..................................................... 90
十二、基金的财产..................................................... 9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9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06
十八、风险揭示...................................................... 112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5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59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
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合同中与基金募集发售等相关的内
容仅适用于原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变更后的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消费新
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
金托管协议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由《交银施罗德深300行业分层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修订而成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2.基金转型实施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实施日期。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交
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至《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此外,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
金单位份额的价值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其他突发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
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内控案防
办副主任。历任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分行副行
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
员。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
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全球业务总
裁、亚太区行政总裁, 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
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
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
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通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交银金融学院
常务副院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
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
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华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
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威俊先生: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4年证券行业经验。2005
年至2008年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助理分析师,2008年至2009年担任北京鼎天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助理,2009年至2010年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
2010年至2013年担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2013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分析师,现任权益部基金经理。曾任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06月03日至2020年05月27日)的基金经理。现任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01月20日至今)、交银施罗德
股息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08月25日至今)、交银施罗德品质升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02月08日至今)、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08月24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屈乐伟先生(2012年11月07日至2013年03月29日);
蔡铮先生(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06月30日);
李德亮先生(2015年07月01日至2015年08月28日);
盖婷婷女士(2015年07月01日至2018年09月05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0月30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