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2年
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87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
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实施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
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全部基金,基金管理
人并不能保证发起式基金不发生亏损,也不能保证发起式基金的收益将优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非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1000万
元,持有期限并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
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发起资金
也并不用于对投资者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者及基金管理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发起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
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法通过召开
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
变更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0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09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5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6
九、基金的转换....................................................... 71
十、基金的投资....................................................... 78
十一、基金的业绩..................................................... 88
十二、基金的财产..................................................... 9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9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04
十八、侧袋机制...................................................... 110
十九、风险揭示...................................................... 112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8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0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5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8
二十六、备查文件.................................................... 159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
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
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规定
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8、《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此外,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
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
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73、发起资金:指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股东的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
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法律合规部、
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内控案防
办副主任。历任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分行副行
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
员。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
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全球业务总
裁、亚太区行政总裁, 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
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
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
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
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通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交银金融学院
常务副院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
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
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华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
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基金经理。天津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经济学学士,14年证券投
资从业经验。2004年至2006年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
2006年至2010年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2010年至2014年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年至2016年任五矿证
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于2007年11月9日至2010年8月30日
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0月29日至2010年8月30日任光大保
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6月28日至2013年6月16日任银
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8月2日至2014年4月24日任银华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9日至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纯债信用主
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24日任银华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7日至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信用四季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信用季季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任银华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
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曾任交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12月29日至2020年08月21日)、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年06月10日至2019年03月14日)、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7年06月10日至2019年03月14日)、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
06月10日至2020年08月21日)、交银施罗德丰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06
月10日至2018年07月18日)、交银施罗德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
06月10日至2019年03月14日)、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06
月10日至2019年03月14日)、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06月
10日至2019年03月14日)、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06月10
日至2019年03月14日)的基金经理。现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2017年06月10日至今)、交银施罗德丰晟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05月23
日至今)、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05月25日至今)、交银施
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2月10日至今)、交银施罗德裕
坤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2月26日至今)的基金经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