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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2月28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同时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3年2月28日,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7979),并于当日起开通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519756),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30日 0.5%
30日以上(含) 0
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述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增加侧袋机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包括在释义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将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进行调整,由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调整为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增加侧袋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基金托管人信息。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2月28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七、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国企改
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国企改
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
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并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
购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A类基金
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
份额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
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
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叁仟贰佰肆拾柒亿玖仟肆佰壹
拾壹万柒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谷澎
注册资本:叁仟肆佰玖拾玖亿捌仟叁佰零
叁万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4)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3位以内
(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 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
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
8项、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
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分别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分别披露开放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2:《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谷澎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
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
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数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数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均精 确 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
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
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当发生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以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以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
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
露。
十一、 基金
费用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 基金
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
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基金
费用
(七)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孙文婷、郝婷婷
监督人(基金托管人代表):朱正元
公证员:林奇、孙立和
见证律师:雷雅楠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