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8
十、基金的托管 ............................................................................................................................. 3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3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7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40
十六、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 4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9
二十一、违约责任 ......................................................................................................................... 51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52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2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基金合同: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保证金
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
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及由基金管理人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制定的《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
程。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影子定价:
指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建议
的估值处理标准确定的货币市场基金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偏离度:
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差额占
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流动性受限资产: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
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的类别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和B级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级份额和B级份额的数额限制见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后将根据其持有的份额数额成为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
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认购基金的数额加以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折
算后的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为0.01元。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提
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
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销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销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申购赎回的具体代销证券公司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0.01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
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代销证券公司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
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中国结算将申购、赎
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
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因代销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以
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代销证券公司名下相应的待处置基金份额作强制赎回处理,即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结算支付相应赎回款,中国结算对该部分待处置基金份额进行注销,以赎回款抵
补违约代销证券公司透支。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基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每个投资者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登记结算服
务费用的权利。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
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1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
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0.01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
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的情形除外。
3、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