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9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汉兴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汉兴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汉兴:指汉兴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8、集中申购公告:指《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单位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场内销售: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
业务
29、场外销售: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各销
售机构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场内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在该账户下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场外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在该账户下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基金汉兴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
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并更名为“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即汉兴基金终止上市之日,原《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起失效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集中申购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
过1个月
39、存续期:指《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富国消费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分享
中国经济增长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费率,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汉兴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由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发起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和《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自2004年10月15日起更名为“《汉兴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1999】38号文批准,于1999年12月30日募集成立。汉兴
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15年,发行规模为30亿份基金份额。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兴证券投资基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0】(1)
号文审核同意,于2000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4年10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披露了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1月10日,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通过了汉兴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汉兴
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
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汉兴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持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
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汉兴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和策略予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富国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汉兴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
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
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在其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
集中申购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集中申购期内的申购申请,经登记机构进行投资者集中申购份额的登记确认
后,将开放基金份额的日常赎回。在确定日常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接受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购份
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
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