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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1
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24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恒生创新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47 号)进行募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策略,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一方面,相对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较高;另一方面,相对于采用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
而言,其风险和收益特征将更能与标的指数保持基本一致。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
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
申购和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境内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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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境外衍生品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税务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基金
合同终止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
险、不可抗力等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除
需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还需承担汇率风险、香港市
场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
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
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带有一定的投
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因此,其投资风险高于传
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控
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和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基
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
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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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创新药指数。恒生创新药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
指数从香港上市公司中选取最大的 40 家与创新药研究、开发及生产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
数样本,以反映香港市场创新药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样本空间
恒生综合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1)流动性要求: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2)行业要求:被分类为以下恒生行业系统的子行业类别:1)药品(代号 281010),2)
生物技术(代号 281020);
(3)成份股挑选准则:合资格证券将按其与创新药之业务关联性获得一个相关性分数,相
关性分数最高的 40 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址:www.hsi.com.hk。
恒生创新药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
及编制。恒生创新药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
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
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
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
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不会因(i)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
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
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
务,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
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
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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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
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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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境外托管人............................................................................................................... 24
六、相关服务机构........................................................................................................... 27
七、基金的募集............................................................................................................... 2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4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
十二、基金的投资........................................................................................................... 48
十三、基金的财产........................................................................................................... 5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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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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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
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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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1、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4、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32、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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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机构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及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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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对价资产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组合证券:指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标的指数:指恒生创新药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
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
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2、基金的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
66、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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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7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内地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
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6、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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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 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州
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
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 年 1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 年 5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队负
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Kirk Chester SWEENEY 先生:董事,学士,1982 年 9 月加入 United States Trust Co of NY,
1984 年至 1988 年任 Drexel Burnham Lambert 副总裁,1988 年至 1990 年任 Morgan Stanley (纽
约)副总裁,1990 年至 1992 年任 Wardley-Thomson Securities (香港)董事,1992 年至 2008 年任
雷曼兄弟亚洲(香港)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地区负责人,2009 年至 2010 年任野村证券(香港)董
事总经理,2010 年至 2013 年任巴克莱资本(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至 2019 年任 Millennium
Capital Management (香港/新加坡) Pte Ltd 亚洲首席执行官,2019 年至 2020 年任泓策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总裁,2020 年至 2021 年任 ExodusPoint Capital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亚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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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兼香港首席执行官,2021 年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首席执行官。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
司,1992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 AIG 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暨总
经理。2010 年 2 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入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 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 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
田中荣治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日
本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7 年 6 月至 2019 年 2 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9 年 2 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尹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理、麦顿投资副总裁、凯鹏华盈基金
执行董事、阿里巴巴集团投资总监、阿里巴巴影业集团副总裁、海南阿里影业文化产业基金总
裁,2019 年至今任厦门云尚汇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董事长。
2、监事会成员
刘晓冰先生:监事长,二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12 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路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
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卢龙威先生:监事,学士,曾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华为技术
有限公司、荷兰银行(香港)、英美烟草(香港)有限公司、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2014 年
10 月加入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现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全球税务主管兼亚太区财务总监。
刘声先生:监事,硕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副
总监。
赵景云女士:监事,硕士。2006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
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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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10 月加
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 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1-2004 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
司项目投资经理,美国 MBP 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 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发
经理,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 年 5 月任华
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投资经理,
2012 年 8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
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
瑞量化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 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
斯商学院。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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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2021 年 9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 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
2004 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裴晓思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硕士。曾任泰和诚医疗集团行业研究员,中国出口信用
保险公司投资经理,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银客户部总
经理助理(主持工作),2021 年 4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俊梁先生:财务总监,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2015 年 10 月加
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柳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2000-2001 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 年 7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事务部总监、指数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指
数投资部总监。2009 年 6 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 月至 2020 年 2 月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 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柏瑞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至 2018 年 10 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任华
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起任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
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0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 年 5 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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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增强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
证韩交所中韩半导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1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2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王文慧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5 年 2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第一营销中心总监、第二营销中心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机构业务一部总监、华中营销中心
总监、券商业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券商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券商业务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茜女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数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市虹口区金融服务局。2015 年
3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2019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起任华
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至 2024 年
5 月任华泰柏瑞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动漫游戏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10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中证物
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
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
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
瑞中证香港 300 金融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起任华泰柏瑞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起任
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3 年 9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中央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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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4 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总经理助理沈雪峰女士;总经理助理
董辰先生;总经理助理莫倩女士;主动权益投资总监方纬先生;投资一部总监杨景涵先生;主
动权益投资副总监吕慧建先生。
列席人员: 督察长或风险管理部总监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可以提名其他人
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
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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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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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
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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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
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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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
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
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
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
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
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
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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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
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
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
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
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04 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
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
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
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865 只。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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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
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
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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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 Sioux Falls, SD57104, USA
成立时间:1812 年 6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1,996 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82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7.8 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 2023 年 2 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务范围广泛的
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 (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 1812 年。其业务为
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企业和投
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和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 2 亿客户,业务遍及 160 多个国
家和地区。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和美国联邦储
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计第三
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 160 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网络,其托管
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 2021 年末,花旗银行的证券服务拥有 27.8 万亿美元的托
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2021 年底,资本充足率为 16.40%,一级核心资本充足
率是 13.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益于花旗持续
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流程。许多人还有其他资格
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认证。
平均而言,我们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 20 年,员工从业达 10 年。
1、人员配置
截至 2022 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 24 万员工。花旗在全球共有 7,466 名员工为托管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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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支持,其中 3,326 名员工位于亚太地区。
2、工作年限
我们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的承诺,并且一直
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 15 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为 12 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 80 年代中期开
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 30 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验,无论
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于行业前列,
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多年
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
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
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 27.8 万亿美元。作为全球最大的托管
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知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营网络、全球
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共同基
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求。
1、业务历史
我们的托管业务可以追溯到 1929 年,当时我们与农民信托公司合并。自 1980 年以来,我
们一直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 1980 年到 1984 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分行、子公司和代
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
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2、亚洲业务历史/经验
自 1980 年以来,我们一直在亚洲主要市场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 1980 年到 1984 年,花旗
建立起托管网络,由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花旗还形
成全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3、网络
其他机构的自营分支网络在深度、广度和覆盖面上无一能及花旗。迄今,我们的全球托管
网络覆盖 104 个市场,其中 63 个是花旗自营终端。花旗在全球 160 多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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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我们的客户可以更快速、准确、直接地获取服务信息和本地市场情报。花旗深谙经营所
在管辖区市场,且具有很大影响力,能够确保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凭借该等规模、实
地运营和专业知识,连同在其中许多国家超过百年的服务经验,使得花旗作为全球托管人具备
无与伦比之能力。
(四)信用等级 (2022 年 12 月)
花旗集团在标普评级(高级)为 BBB+,短期为 A-2。花旗银行(高级)为 A+,短期为 A1。
Moody’s Standard & Poor’s Fitch
花旗集团(高级) A3 BBB+ A
花旗集团(短期) P-2 A-2 F1
花旗银行(高级) Aa3 A+ A+
花旗银行(短期) P-1 A-1 F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
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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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
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 021-50531281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暂无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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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吴卫英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胡莲莲
联系人: 胡莲莲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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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 2024 年 3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47 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
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
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
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
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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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数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
际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
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
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公告。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
新的销售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该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
回,则应开立 A 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
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M(份)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50%
100 万≤ M < 300 万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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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 M < 500 万 0.10%
M ≥ 500 万 1000 元/次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5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结算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资产。
4、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
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
认购手续。
(5)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
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
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5、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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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
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基金发
售规模控制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
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九)募集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
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
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设立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设立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币种及汇率风险特征等,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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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基金合同,或者持续
运作,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如本基金不进行前述清算且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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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
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措施确保各类别
基金份额的平等权利,具体处理措施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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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
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
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基
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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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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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
分内容适用于场内人民币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以外
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
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
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
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
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
进行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交
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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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券;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 RTGS)模
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
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日间
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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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
收。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
正常情况下,赎回替代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
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
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及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
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
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
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
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
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赎回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并于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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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
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
补”)。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
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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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
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
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
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 T 日预计开盘价并
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
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 T 日预计开盘价(港元计价,下同)×T-1 日估值
汇率×(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买入组合证券,结算
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
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低于购入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收取申购的替代金额。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
通常情况下代理买入在 T 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
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T 日后的第 2 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
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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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
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
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
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
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
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
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参考汇率、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
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
盘价)等。
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
通常情况下代理卖出在 T 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
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 T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
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
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T 日后的第 2 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
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
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
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
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
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
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
参考汇率、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⑤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规则等,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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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预计开
盘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
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
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
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年**月**日
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20**年**月**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0**年**月**日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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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说明: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共节假日,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
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9、相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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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
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0、因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1、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
12、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
异常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共节假日,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
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7、相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
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 误
等。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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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内实物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内实物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
另行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
方式开始执行前按规定予以公告。
4、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
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具体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
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
排专门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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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新的申购、赎回安排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
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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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非成份股的港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
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1、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当标的指数进行定期调整、指数样本空间或者编制规则变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
规则及调整公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尽量降低跟踪误差,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
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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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
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含存托凭证)长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导
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
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
因素对债券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以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并降低组合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评估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内在投资价值,结合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市场上的溢价率及其变动趋势、行业资金的配置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的综合分析,最终确定投
资权重及具体品种。
3、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将严格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
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股指期货的投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
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
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5、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
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
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综合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
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条件,合理确定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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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投资策略,并按规定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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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7)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
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现金;存款证明;商业
票据;政府债券;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
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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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8)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
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
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9)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20)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
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
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
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3)、4)、5)、10)、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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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9)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承销证券;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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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创新药指数。恒生创新药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从香港上市公司中选取最大的 40 家与创新药研究、开发及生产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
指数样本,以反映香港市场创新药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
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创新药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策略,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一方面,相对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而言,其风险和收益较高;另一方面,相对于采用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
而言,其风险和收益特征将更能与标的指数保持基本一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需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
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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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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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
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
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
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地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
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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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
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
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
托管人账户相关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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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
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
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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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
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
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境外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参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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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7、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公开挂牌的境外存
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
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
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
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
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
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
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与该国家或
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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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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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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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指数公司或数据供应商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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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数额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
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经汇率调
整)。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
价之比减去 100%(经汇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的差
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超额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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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费用;
7、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境外股票而产生各项合理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立费用、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的结算费
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
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以及为基金利益
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12、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3、基金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4、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
移所引起的费用;
15、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境外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
合理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0.50%。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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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对于已确认的管理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可
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
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10%。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对于已确认的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境
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6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的税收按照投资目的地的税收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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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
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
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
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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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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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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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折
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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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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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基金交易停牌或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21)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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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若连续 30 个/40 个/45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低于 200 人时,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25)若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低于 200
人,且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或者持续运作时,对基金合同终
止或者持续运作的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3、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14、参与境内融资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融资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
详细说明。
15、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6、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1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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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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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
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
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
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四)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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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五)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
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
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
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六)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
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七)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
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直接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
响投资收益。
(八)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九)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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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十一)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
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十二)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
回失败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三)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方式,
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
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
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十四)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资格丧失、额度限制等原因),
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
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交易方式调整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
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
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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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
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
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六)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十七)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
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
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
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
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
生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是恒生创新药指数的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恒生创新药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从香港上市公司中选取最大的 40
家与创新药研究、开发及生产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香港市场创新药上市
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良好。
2、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
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可详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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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具体措施可详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存在赎回对价延期到账的风险。
(3)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措施可详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
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且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金安排,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
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十八)境内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
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
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
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十九)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值较高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
(二十)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带有一定的投
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因此,其投资风险高于传
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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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二十一)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和损失。其中,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
因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出借对手方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
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出借期间无法正常处置该证券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
控制风险。
(二十二)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内地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
而带来特有的风险,由此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性
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
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
算汇率,港股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
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
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
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
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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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
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
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
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
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
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
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
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
来损失的风险。
(二十三)境外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
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
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
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二十四)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
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二十五)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某个国家/地区
市场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
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可能导致本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十六)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
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二十七)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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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基金所投资的国家
/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
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
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二十八)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基
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
终止的风险。
(二十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三十)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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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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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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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销售币种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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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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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可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
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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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及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除前述资料以外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
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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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
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
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判断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
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
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
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基金管
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外管局根据审慎
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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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在购买本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了解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就本基金海外投资运作、托管所作出的各项安排,愿意接受本基金
资产在境外投资运作、托管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税收风险及《基金合同》所列明的其他风
险;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
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
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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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组成的调整等);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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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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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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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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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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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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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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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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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贾波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 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601777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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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以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非成份股的港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远期合约、互换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
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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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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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7)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
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现金; 存款证明;商业
票据;政府债券;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
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
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8)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
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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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
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9)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20)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
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
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
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
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3)、4)、5)、10)、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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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
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
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5、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D.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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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和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网上现金认购资金应当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
由登记结算机构管理。网下现金认购资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中,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
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
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以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为基金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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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各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
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
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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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4、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5、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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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
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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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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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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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以
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1、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8-0001 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7×24 小时):提供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7:30 的人工服务。投资人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2、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提供交易日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0-17:30 的在线服务人工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
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二)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及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huatai-pb.com
2、客服邮箱:cs4008880001@huatai-pb.com
3、客服热线:400-888-0001(免长途话费),或 021-38784638
4、传真:021-50103016
5、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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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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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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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
的文件;
(二)《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恒生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在
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