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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2 月 19 日《关于准予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88 号)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
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标的 ETF 为股票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紧密跟踪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
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
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和基差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
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
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可能面临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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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标的 ETF/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参考 IOPV 决
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等潜在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如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承担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
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本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新交所新兴亚洲精选 50 指数,该指数由新加坡交易所编制并发布,该指数追
踪在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国等新兴亚洲国家注册,并在前述新兴亚洲国家或美国上市
的 50 家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公司的表现。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新加坡交易所官网,网址:
https://www.sgx.com/zh-hans/indices。
新交所新兴亚洲精选 50 指数是根据新加坡交易所的许可使用的商标。新交所新兴亚洲精选 50
指数中的所有版权和数据库权利仅属于新加坡交易所并根据许可在此使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对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负全部责任。新加坡交
易所对该等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购买或销售
不持任何立场,且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9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81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83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8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25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27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2
第一部分 前言
《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
说明书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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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
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
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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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1、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4、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3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等业务
33、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
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4、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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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5、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关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新交所新兴亚洲精选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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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标的 ETF:指由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管理的,并于新加
坡交易所上市的利安-招商新兴亚洲精选指数 ETF(LION-CHINA MERCHANTS EMERGING ASIA SELECT
INDEX ETF),以下简称“利安-招商新兴亚洲精选 ETF”
56、组合证券:指标的 ETF 及/或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标的 ETF 份额
净值及/或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
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6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
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投资标的 ETF 份额所得收益、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
基准日
66、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如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
比减去 1 乘以 100%(如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标的 ETF 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7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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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
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75、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
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
的业务
7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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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利率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
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
互为消长。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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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
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
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
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
份额。
(2)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
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基
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金份额净
值。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
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同),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
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等。目前,本基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标的 ETF
获取流动性,且标的 ETF 的做市商可以提供隐形流动性;另外,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
赎回标的 ETF 较好地获取流动性,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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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
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
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
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
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
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标的 ETF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
差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②标的 ETF 派发现金红利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本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
踪偏离度。
③由于标的 ETF 暂停申赎、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④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买入和卖出标的 ETF 以及成份股时均存在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
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⑤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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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
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①标的 ETF 可能因成份股停牌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进而导致本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扩大。
②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
格的折溢价水平。
6)标的 ETF/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或变更标的 ETF 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或标
的 ETF。投资者届时须承担标的 ETF 和/或标的指数变更所带来的风险。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
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
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直接终止。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
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
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2、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
格折溢价的风险。
3、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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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
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5、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
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6、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退补现金替代”方式,该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方式,
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退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
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
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
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
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7、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资格丧失、额度限制等原因),导致
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交易方式调整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
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8、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
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①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②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③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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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④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的风险。
⑤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⑥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
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9、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
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
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
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10、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
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
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
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1、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
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2、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值较高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
13、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但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由此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海外市场风险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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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系统性风险。
②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
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
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
险可能相对较大。
③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
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
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
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
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
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
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④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
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⑤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
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
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⑥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
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
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
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险。
⑦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
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
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
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
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⑧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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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
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
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⑨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
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
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
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
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
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
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
损失的风险。
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响;本
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此外,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4、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其中,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无法及时变
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出借对手方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
及借券费用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出借期间无法正常处置该证券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
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15、投资于海外 ETF 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通过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来实现投资目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投资运作主要涉及到新加坡证券市场,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基金、股票的交易规则、业务规
则和市场惯例与内地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特有的风险,由此带
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标的 ETF 的风险
①本基金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标的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标的 ETF 的净值或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而波动,标的 ETF 的相关
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标的 ETF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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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标的 ETF 流动性短期内明显下降的风险;
B.标的 ETF 运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ETF 出现操作错误等情形、标的 ETF 暂停申购、赎
回及交易、标的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C.标的 ETF 终止运作的风险等。
②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标的 ETF 产生的各类基金费用的双重收取
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③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标的 ETF 不同,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与标的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④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 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A.标的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B.基金买卖标的 ETF 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C.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D.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E.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F.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G.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⑤其他投资于标的 ETF 的风险
如标的 ETF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标的 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
错误的风险、标的 ETF 退市风险等等。
(2)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
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
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
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
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3)政府管制风险
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
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4)监管风险
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
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
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5)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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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
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6)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
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7)法律及税务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
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
本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8)交易结算风险
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
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
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
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1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
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
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
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17、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
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8、运作风险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境外市场将受到境
外投资额度制约,或受限于境外市场相关政策,由此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现,从而对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19、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
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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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
金资产造成损失。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
按正常时限完成。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
及销售机构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新交所新兴亚洲精选 50 指数是根据新加坡交易所的许可使用的商标。新交所新兴亚洲精
选 50 指数中的所有版权和数据库权利仅属于新加坡交易所并根据许可在此使用。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对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负全部责任。新
加坡交易所对该等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购买
或销售不持任何立场,且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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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
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同)。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
地产信托凭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
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
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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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标的 ETF 作为其主要投资标的,方便投资人通过本基金投资标的 ETF。本基金并不参
与标的 ETF 的管理。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
离度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
ETF。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和境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标的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标的 ETF 的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按照标的 ETF 法律文件的约定申赎标的 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标的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
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标的 ETF 的买卖。
当标的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经履行适当程序后也将作相应的
变更或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因此对可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
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
替代。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金融衍生品进
行交易。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外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互换等来管理基金
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2)境内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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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指期货的投资,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的目
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
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7、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
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
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
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
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8、境内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
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境外回购交易及证券借贷交易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
进行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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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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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该证券总量的 30%;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5)、(13)、(14)、(15)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
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
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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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
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
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
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
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
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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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
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
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
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
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8)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境外投资比例限制中的(1)(2)(3)条,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调整,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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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新交所新兴亚洲精选 50 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新加坡交易所编制并发布,该指数追踪在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
国等新兴亚洲国家注册,并在前述新兴亚洲国家或美国上市的 50 家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公司的
表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新交所新兴亚洲精选 50 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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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 ETF 为股票指数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紧密跟踪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ETF,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因投资境外市场所带来的汇率风险等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八、标的 ETF 发生相关情形的处理方式
标的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由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变更为直接投资于该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
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或与其合并。
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标的 ETF 的表述部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 ETF,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标的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标的 ETF 终止上市;
3、标的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标的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若标的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
该标的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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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准设
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
(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
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
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
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
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
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
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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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按
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而变”
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 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
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海安支
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
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2023 年 2 月至 2024 年 10 月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 年 7 月
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 年 7 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中心副主
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兼操作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
经理等职务。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4 年 6 月起兼任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路证券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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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负责
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
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2024 年 6 月起兼任财富管理与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现任公
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3 月历任中国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
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
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
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证
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
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
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
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
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 年 7 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讲师、副
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商证券资
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
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
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2023 年 4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 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圳宝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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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中小
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
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
户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202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研究员;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
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总监。2016 年 10 月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
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
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
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
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
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 年 5 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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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 年 8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刘重杰先生,学士。曾任职于成都商报社、西南财经大学金融数据中心、南京大学金陵学院;
2010 年 7 月加入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部门负责人;2014 年 3 月加
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衍生品业务岗、平仓处置岗、策略研究岗、投资者教育及培训岗;
2017 年 9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1 月 7 日至今)、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9 年 11 月 28 日至今)、招商国证食品饮料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 月 25 日至今)、招商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招商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21 年 8 月 27 日至今)、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2 月 23 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 AH 价格优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3 月 17 日至今)、招商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4 月 19 日至今)、招商中证银行 AH 价格优选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2 月 28 日至今)、招商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5 月 24
日至今)、招商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3 年 11 月 29 日至今)、招商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至今)、招商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招商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11 月 5 日至今)。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王景、朱红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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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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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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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
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
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
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
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
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
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
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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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
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
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
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
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
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
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
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
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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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
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
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
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
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
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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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888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QDII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
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
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
明。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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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及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
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
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
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发售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本基金的发售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等,该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人的认购账户开立及使用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
“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基金账户”)。
1)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
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8%
50 万份≤S<100 万份 0.5%
S≥10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
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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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网下现金认购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认购申报一经确认,认购
资金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
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
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
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若《业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
行调整。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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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
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
3、认购金额: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等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份
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
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2=100,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
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
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
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若
《业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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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
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需要,经履行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募集并管
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
的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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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未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调整或港股通机制相关政策出现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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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
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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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
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等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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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的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金参照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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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
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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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券;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
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
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 RTGS)模式;
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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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日间实时
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正常情况下,赎回替代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10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
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
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
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
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
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
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
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
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
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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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ETF 短期内流动性明显下降
等情形)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
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求,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如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
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8%的标
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
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则、程序、费用
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本部分“T-2 日”指 T 日前本基金的第 2 个开放日,“T+1 日”、“T+4 日”、“T+6 日”指 T 日起本
基金的第 1 个、第 4 个、第 6 个开放日,以此类推。开放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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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份
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现金差额、T-2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目前,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的组合证券包括标的 ETF。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所对应的标的 ETF 名称、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
中部分标的 ETF 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标的 ETF 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
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标的 ETF 的替代,基金管理人
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标的 ETF,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标的 ETF 一般是由于标的 ETF 调整;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
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标的 ETF,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
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标的 ETF 数量×经除权调整
的 T-2 日标的 ETF 份额净值×T-2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如果 T-2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
“经除权调整的 T-2 日标的 ETF 份额净值”、“T-2 日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标的 ETF 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
人买入或卖出的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标的 ETF,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标的 ETF 数量×经除权调整的 T-2 日标的 ETF 份额净值×T-2 日估值汇
率×(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如果 T-2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
“经除权调整的 T-2 日标的 ETF 份额净值”、“T-2 日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买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
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高于购入该部分标的 ETF 的实际成本(或标的 ETF
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低于购入该部分标的
ETF 的实际成本(或标的 ETF 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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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收取申购的替代金额。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在 T+1 日内(含 T 日),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申购替代金额代投
资者买入被替代标的 ETF(买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一级市场申购等)。基金管理人有
权在 T+1 日内(含 T 日)任意时刻以收到的申购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标的 ETF 数量
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标的 ETF。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标
的 ETF,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标的 ETF 的操作。
在 T+1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买入的标的 ETF,依据申购的替代金额与被替代标的 ETF 的实际
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交易费用,需用汇率公允价折算为人民币)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买入的标的 ETF,依据申购的替代金额与被替代标的 ETFT+1 日
份额净值(需用汇率公允价折算为人民币)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在此期间若该部分标的 ETF 发生除息、收益分配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
下,T+4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境外主要投资市场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标的 ETF 的代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
一开放日直至交易正常,款项交收的日期也相应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
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
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在 T+1 日内(含 T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申请代投资者卖出
被替代标的 ETF(卖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卖出、一级市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在 T+1
日内(含 T 日)任意时刻代投资者卖出小于等于被替代标的 ETF 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标的 ETF。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标的 ETF,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标
的 ETF 的操作。
在 T+1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标的 ETF,按照被替代标的 ETF 的实际卖出金额(扣除相
关费用,需用汇率公允价折算为人民币)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的标的 ETF,按照被
替代标的 ETFT+1 日份额净值(需用汇率公允价折算为人民币)确定基金应支付给投资者的替代金
额。
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收益分配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
T+10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境外主要投资市场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标的 ETF 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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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日直至交易正常,款项交收的日期也相应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
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
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⑤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规则等,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
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标的 ETF 的数量、经除权调整的 T-2 日标的 ETF 份
额净值及 T-2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 T-1 日或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如果 T-2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境外主要投资市场交易日且非
申赎开放日,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经除权调整的 T-2 日标的 ETF 份额净值”及“T-2 日估值汇率”等进行调整。预估现金
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2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
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的标的 ETF 的数量、T 日标的 ETF 份额净值及 T 日估值汇率
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2 日内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如果出现境外主要投资市场 T 日至 T+2 日期间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暂停估值或
不能计算现金差额,则现金差额的公告、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
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
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
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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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基金代码
20**年**月**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0**年**月**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
量(股)
现金替代
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
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
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
位:人民币元)
说明: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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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或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7、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
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的。本
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
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标的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停牌或标的 ETF 出现操作错误或其他重大事件、标的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标的 ETF 短期内流动性下降明显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
申购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12、外汇额度不足,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
13、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发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
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15、指数编制单位或者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
常时;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和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
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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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
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标的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停牌或标的 ETF 出现操作错误或其他重大事件、标的 ETF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标的 ETF 短期内流动性下降明显等情形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
回的;
8、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9、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项和第 5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切换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
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的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集合申购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2、在业务规则支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开通实物申购赎回,即以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赎回,具体的规则和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在开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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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
可以采取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7、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告。
9、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
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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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开通其他服务
功能,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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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投资标的 ETF、境外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ETF 的交易费用、
申购赎回费用等);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结算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含 Out-of-pocket fee);
8、基金的注册登记费、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
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及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
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4、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5、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7、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
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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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费
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费
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用,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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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标的 ETF 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
法》的要求谨慎、尽职地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
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
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
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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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
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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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标的 ETF、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基金、衍生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
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
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
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
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标的 ETF 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的标的 ETF 份额按照估值日标的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标的 ETF 估值日无份额净值披露的,以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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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境内部分: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
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境外部分:
(1)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境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境外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2)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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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衍生品估值方法:
(1)本基金境内投资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境外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境外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
7、本基金投资境外存托凭证,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8、标的 ETF 以外基金估值方法:
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 ETF 基金(标的 ETF 除外),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9、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参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使用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数据服务
商提供的汇率;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
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
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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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
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
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
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
关税收协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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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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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
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指数编制机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登记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
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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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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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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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并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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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
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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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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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
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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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9、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或标的 ETF;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25、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6、标的 ETF 发生重大影响事件,如变更标的指数、终止上市、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等;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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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七)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
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八)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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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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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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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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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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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
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
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6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20只,QDII基金48只,
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
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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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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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简称“星展银行”)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8楼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620.65亿新加坡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集团股东资金,包括资
本和储备)
星展集团是亚洲最大的金融服务集团之一,业务遍及19个市场,总部设于新加坡并于当地上市,
星展业务覆盖亚洲三大增长主轴,即大中华、东南亚和南亚地区。
星展银行前身为新加坡发展银行,于1993在北京设立驻华办事处,并于2007年5月成为在中国本
土注册外资法人银行,是新加坡银行中的第一家,也是外资银行中首批之一。
主要业务活动:星展银行专注于在亚太地区提供银行和金融服务,主要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类:
个人银行业务、机构银行业务、财富管理、资本市场、投资银行业务、数字银行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香港星展银行证券及信托服务由超过50名经验丰富的前线及运营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提供服务,
每个团队负责特定的运营领域,例如托管(结算和公司行为)、资金管理、客户服务和对账。每个团
队都有专门的团队负责人领导,而每个团队又向运营负责人报告。证券和信托服务业务由拥有20多
年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团队领导。团队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拥有至少15年相关经验,运营人员拥有1至
15年证券托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目前星展银行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皆拥有完整的托管服务能力和具备丰富行业经验的团队,
在中国香港市场的托管资产在所有托管行中名列前茅,尤其在提供基金托管和基金行政管理方面,
是市场领先的服务提供者,具备丰富经验。
在全球范围内,星展银行所有托管运营中心都采用统一的托管系统,因此可以提供更具一致性
的服务给客户,确保不同市场的服务可以无缝衔接。星展银行尤其重视科技创新带来更好的服务质
量及更有效率的业务运营,在数码领域和科技创新领域屡次获得国际奖项的肯定。
四、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a)保管(Safekeeping)
b)证券结算(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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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登记(Registration)
d)公司行为(Corporate Action)
e)收入归集(Income Collection)
f)代理服务(Proxy Services)
g)会计核算和估值(Account and Valuation)
h)交易监督(Investment Monitoring or Compliance)
i)全面报告(Comprehensive Reporting)
j)现金管理(Cash Management)
k)外汇兑换(Foreign Exchange Service)
l)市场信息(Market Broadcasts)
m)合约结算服务
n)合约收入服务
o)资金清算(Cash transfer或者Clearance)
针对证券,星展银行可以提供包括a)保管、b)证券结算、c)登记、d)公司行为、e)收入归集、
f)代理服务、g)会计核算和估值、l)市场信息在内的托管服务,另外现金团队可以提供j)现金管理、
k)外汇兑换、o)资金清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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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网下现金认购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发售代理机构销售本基金。网下现金
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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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江丽雅
联系人:曾浩、江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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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
有的标的 ETF 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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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基金、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
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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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托管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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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
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当基金托管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
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3)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
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
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
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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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
得收入;
(26)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业务;
(28)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29)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
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
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
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
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在购买本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了解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就本基金海外投资运作、托管所作出的各项安排,愿意接受本基金资产在境
外投资运作、托管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税收风险及《基金合同》所列明的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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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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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由于标的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
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形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相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
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5)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6)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
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销售币种、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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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9)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0)由于标的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
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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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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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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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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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标的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参与标的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
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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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投资标的 ETF、境外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ETF 的交易费用、
申购赎回费用等);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结算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含 Out-of-pocket fee);
8、基金的注册登记费、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1、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
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及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
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4、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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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7、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
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费
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费
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费用,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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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
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同)。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
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
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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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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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5)、(13)、(14)、(15)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
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
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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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
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
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6)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
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
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
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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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
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
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
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
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8)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上述境外投资比例限制中的(1)(2)(3)条,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调整,以符合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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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新交所新兴亚洲精选 50 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新加坡交易所编制并发布,该指数追踪在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泰
国等新兴亚洲国家注册,并在前述新兴亚洲国家或美国上市的 50 家规模最大、交易最活跃的公司的
表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新交所新兴亚洲精选 50 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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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标的 ETF 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的标的 ETF 份额按照估值日标的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标的 ETF 估值日无份额净值披露的,以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境内部分: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
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
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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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境外部分:
(1)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境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境外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2)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衍生品估值方法:
(1)本基金境内投资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境外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境外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
7、本基金投资境外存托凭证,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执行。
8、标的 ETF 以外基金估值方法:
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
值日基金收益。
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 ETF 基金(标的 ETF 除外),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
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9、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参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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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使用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数据服务
商提供的汇率;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
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
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
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
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
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
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
关税收协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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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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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基金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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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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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
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下同)。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
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
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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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该证券总量的 30%;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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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5)、(12)、(13)、(14)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
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
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
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
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调整,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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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
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
将根据上述第 2 条(12)项中的投资限制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违反
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应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
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
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担保、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相应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
其投资回报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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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包括由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如果本基金投资的境外市场的某些货币同类存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境外托管人可能
会对境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应费用。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
机构履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
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
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
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
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分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
﹐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
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供保管服
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管人需
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安排保险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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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
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
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
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
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受限实物证券,有关公司行动的信息可能会被延误或不能从普
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券有关的支付
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
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
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
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反此款规定的前提下,托管人仍应尽合理努
力获取该类信息。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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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六)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
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
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
让)。
6、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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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
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行定价。
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定
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
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
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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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
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外汇交易市场、登记
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9、基金管理人所投资品种,应提前与基金托管人沟通,确保拟投资品种在双方业务系统支持范
围内。对于不在基金托管人业务系统支持范围内的新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预留足
够的系统准备时间,并在必要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系统联合测试。同时基金管理人需提供该投资品
种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托管人以该会计核算方法为依据进行相关业务
系统的准备工作。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
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1、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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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
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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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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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享受资讯查询、在线咨询、热点问题查询、理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并可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二、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三、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
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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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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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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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文
件
2、《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招商利安新兴亚洲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