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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根据《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而来。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08号文核
准,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14日期间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有
效认购总户数为39,139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3,125,506,923.65
元,折合基金份额3,125,506,923.65份。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1年1月18日获书面确认,建信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14年1月17日,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根
据《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于到期操作期间后变更为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
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44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45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46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7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7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72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4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90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7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3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4、《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招募说明书》:《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合同
的存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
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
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
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11、《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业务规则》:《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16、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19、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0、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2、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8、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9、基金变更:指根据《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建信积极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基金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分红条款等事项;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日/天:公历日;
33、月:公历月;
34、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7、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1、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2、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4、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48、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1、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
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生柳荣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经
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
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兼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23年9月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9月26日兼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国
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
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
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
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陈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
经理。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199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国泰证券公司贵
州营业部、建行贵阳市花溪区支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贵阳市分行、贵阳河
滨支行、贵阳京瑞支行、贵州省分行、贵阳朝阳支行、总行产品与质量管理
部、总行产品创新与管理部、贵州省分行担任职务。2018年2月任总行创新与
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
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
信息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
员、副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
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
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晓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黑龙江省物资对
外贸易公司会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员、副经理、主任,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
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
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
主任。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全国会计领
军人才。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2006年至
2019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美库领珩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199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
学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
行、雷曼兄弟亚洲/野村证券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
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
位,2004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美
国纽约州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
其后在富兰克林邓普顿、骏利资产管理、荷兰银行、瑞士信贷(香港)、柏
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务
部主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正厂级咨询。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
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
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
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硕
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
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
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
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
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
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力铮先生,副总裁。198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建筑经
济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等部门工作,2012
年6月起历任建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任党委委员,2023年3月17日起任副总裁。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博士。2001年7月加入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款与投资
部任职,2015年11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年6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裁;2023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2024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督察长,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
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
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2017年11月起任党委委员。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博士。曾任天津通广三星电子有限
公司工程师、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总监等
职务。2009年3月17日至2011年3月3日担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09年12月17日至2011年5月5日任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历任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权
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等
职务。2012年2月17日起任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8月14日至2014年3月6日任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起任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
金于1月23日起转型为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姚锦继续担任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9月12日任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月24日至2020年11月9日任建信龙头企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4日任建信
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9月23
日任建信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田元泉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
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109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代)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客户服务电话:95526
传真:010-6642651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代)
网址:www.psbc.com
(1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8)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1115
网址:https://www.bzfunds.com
(1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2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0411-39027807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2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2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2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https://www.fujifund.cn/
(2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http://fund.gomefinance.com.cn/
(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fund/
(2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2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s://www.licaike.com/
(2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2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3、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3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3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3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3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网址:https://www.66liantai.com/
(3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3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s://www.msftec.com
(3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3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39)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址:https://www.simuwang.com/
(40)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户服务热线:021-60608989
(4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4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4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s://wacaijijin.com/
(4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http://www.windmoney.com.cn/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66-1199转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4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林海峰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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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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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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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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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 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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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799号506室-2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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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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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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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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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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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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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05
网址:www.chinacamf.com
(5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s://www.chtfund.com/
(6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http://www.jjmmw.com/
(6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热线:400-610-5568
网址:https://www.boserawealth.com/
(62)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法定代表人:栗旭
客户服务热线:400-168-1235
网址:https://www.luxxfund.com/
(6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6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6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站:www.pytz.cn
(6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65309516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6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7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7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7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7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7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7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7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8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8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s://www.essence.com.cn/
(8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83)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8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8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8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8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8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9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9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7-11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92)九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9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9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9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9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main/index/index.shtml?0
(9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9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
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10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0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hxzq/hxindex.html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第六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动态地配置
大类资产,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择,力争取得高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回
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七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而来。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08号文核
准,自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14日期间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有
效认购总户数为39,139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3,125,506,923.65
元,折合基金份额3,125,506,923.65份。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1年1月18日获书面确认,建信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14年1月17日,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根
据《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于到期操作期间后变更为
“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八部分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由“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根据《建信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操作期结
束后,《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本《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具体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网址:
www.ccbfund.cn。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发售机构申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均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单笔申购最低金额高于1.00元人
民币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9、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1年 0.5%
1年 0.2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1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5元,则其可得到42835.7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即: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销,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申购
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及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
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
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动态地配置
大类资产,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择,力争取得高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
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有效的大类资产配置是获取长期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在此基础上通过个
股和个券精选,优化投资组合,有望实现有效风险控制下的长期资本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
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同时将严谨、规范化
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运用自下而上的个股、个券投资策
略,在大类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两个层面上实现投资组合的双重优化。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实现大类资产的积极、动态配置。
根据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资产配置决策应该基于对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率、风险水平及其相关性的判断而制定。据此,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于可能影响
资产预期风险、收益率和相关性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跟踪,制定本基金
在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
围,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除上述基本面因素以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其他可能影响资产预期收益
与风险水平的因素,观察市场信心指标等,力争捕捉市场由于低效或失衡而产
生的投资机会。
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会以季度为周期,定期根据市场变化,以研究结
果为依据对当前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并作必要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
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对资产配置进行
及时调整。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本基金实现在整体投资组合层面的第一重优
化。
具体调整流程如下:
1、从国内生产总值、通货膨胀率、利率水平、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判断当
前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结合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对中国的宏观经济
运行情况进行判断和预测;
2、从货币供应量、银行信贷、储蓄存款余额、股市成交状况、银行回购利
率走势等方面对市场流动性和资金流向进行分析;
3、对股市估值及风险进行分析。本基金主要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
相结合的方法衡量股市的估值水平及风险。A、相对估值法主要是通过将A股估
值水平和历史估值水平、同一时期H股和国际股市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再结
合对A股合理溢价波动区间的分析,判断当前A股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B、
绝对估值法则主要采用FED模型、DCF模型和DDM模型计算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与当前市场估值进行比较,判断市场的估值风险。
4、对债市估值及风险进行分析。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
构、通货膨胀率、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债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
同时结合宏观经济、行业前景对公司财务进行分析,从而考察其对企业信用利
差的影响,进行信用类债券的估值和风险分析。
5、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根据资产组合调整规模、市场股票资金供需
状况,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从而确定最终大类资产配置方
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致力于选择具有竞争力比较优
势、未来成长空间大、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同时结合财务数据定量分
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运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可能导致行业配置
过度集中的风险。为此,本基金将运用行业偏离度等指标,对行业配置风险进
行控制。
1、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首先通过麦克尔?波特优势竞争企业要素理论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性的评判,
主要选取具备一项或多项企业竞争优势要素的上市公司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如下
表所示)。
资源优势 拥有稀缺、垄断的自然资源或市场资源
技术优势 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壁垒较高;技术领先
规模优势 国内、外市场份额较大的行业龙头、具有规模生产成本优势
品牌优势 拥有世界品牌;中国驰名商标;行业知名度高
市场优势 国内、外市场份额较大的行业龙头;提供独特细分市场产品,子行业垄断或寡头垄断者;受非关税壁垒政策保护的行业
管理优势 已经真正执行现代企业制度
国际优势 具有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出口特有资源禀赋的优势行业;对外开放较早、关税壁垒较低的行业
股东优势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力雄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有较大潜在或现实支持力度
2、财务数据定量分析
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进一步进行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本
基金将采用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综合评估的的方式选取兼顾成长和价值的上市
公司。其中,价值因子与成长因子包含如下指标
价值因子 成长因子
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 ROE (1-红利支付率)
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 过去2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年现金流/市值(C/P) 过去2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
销售收入/市值(S/P)
3、股票选择
通过价值因子和成长因子评估,运用综合打分方法,精选个股作为本基金
的投资对象。
4、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
人基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
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用风
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
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
理。
(1)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而确
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搭
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
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不同债券类属间的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结合
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金融债、
公司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
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
运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
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
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有较高信用等级、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3)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
券;
(4)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
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
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
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
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
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
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重点关注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
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支持证券或房地产抵押证券。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5%×沪深300指数+45%×中国债券总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全部卖出;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8)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1)、(4)、(8)、(14)、(15)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管理体系及流程
1、投资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为公司
投资、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
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
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
护证券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
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基金投资管理流程示意图
(1)投资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了解宏观
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走访拟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挖掘有投资价值的拟投资上市公司;同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对资金利率走
势及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研究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行业策略报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利
率监测报告、短期融资券和公司债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等报告,作为投资决策
依据之一。
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
济、行业、拟投资上市公司、利率走势、短期融资券和公司债发行人信用级别
变化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
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
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
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身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
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
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对指令予
以审核,然后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
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
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
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
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0,794,419.22 70.01
其中:股票 100,794,419.22 70.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135,260.94 29.96
8 其他资产 33,991.39 0.02
9 合计 143,963,671.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743,250.00 6.1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2,828,957.22 50.9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496,344.00 6.6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588.80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81,500.00 0.7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641,779.20 6.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0,794,419.22 70.5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0568 泸州老窖 75,000 13,844,250.00 9.68
2 600519 贵州茅台 7,700 13,112,330.00 9.17
3 600809 山西汾酒 39,300 9,631,644.00 6.74
4 601021 春秋航空 171,600 9,496,344.00 6.64
5 688295 中复神鹰 303,838 9,336,941.74 6.53
6 002475 立讯精密 301,800 8,875,938.00 6.21
7 300015 爱尔眼科 675,139 8,641,779.20 6.04
8 300408 三环集团 348,100 8,594,589.00 6.01
9 002714 牧原股份 153,000 6,601,950.00 4.62
10 000596 古井贡酒 11,000 2,860,000.00 2.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披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215.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775.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3,991.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4年1月23日—2014年12月31日 35.56% 0.78% 34.83% 0.67% 0.73% 0.11%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55.05% 2.20% 8.72% 1.37% 46.33% 0.83%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4.47% 1.16% -5.26% 0.78% 0.79% 0.38%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5.57% 0.63% 10.98% 0.35% -5.41% 0.28%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4.66% 0.98% -10.72% 0.73% -3.94% 0.25%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6.78% 1.06% 21.36% 0.67% 15.42% 0.39%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45.50% 1.22% 16.51% 0.77% 28.99% 0.45%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7.24% 1.05% -0.03% 0.65% 7.27% 0.40%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6.36% 0.93% -10.78% 0.70% 4.42% 0.23%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8.51% 0.65% -4.27% 0.46% -4.24% 0.19%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1.96% 1.03% 2.71% 0.56% -4.67% 0.47%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3月31日 224.28% 1.15% 70.63% 0.75% 153.65% 0.4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或以电子方式传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
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电子签名方式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人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
险、财务风险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
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
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等。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基金调整资产配置时,基金经理的判断可能与市
场的实际表现存在一定偏离,在市场上涨的时候股票配置比例过低或在市场下
跌时股票配置比例过高,从而带来对基金收益不利影响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
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
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
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
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
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
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
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
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
日内全部卖出;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8)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1)、(4)、(8)、(14)、(15)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生机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生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5年11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其
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本基金持有债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全部卖出;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1)、3)、7)、12)、13)项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
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
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
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
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交易日,上午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
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
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
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
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客服
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
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
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者还可通
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了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
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
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资
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
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
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
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
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
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证券
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恒丰银行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9-28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查阅上述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
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建信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4、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1至3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4项文
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