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7月23日证监许可
[2010]98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9月14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是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等;二是投资工具风
险,包括股票风险、债券风险、衍生品风险、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三是
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积极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本基金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7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36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38
第七部分 境外投资顾问 ..................................................................................49
第八部分 基金的募集 ......................................................................................53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91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96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5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6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5、《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6、《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7、《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8、《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9、《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10、《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全球机遇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发售公告》: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6、《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及其更新;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3、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
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3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3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5、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6、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7、日/天 :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
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7、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
48、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49、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0、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1、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57、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8、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
回等信息;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或因素;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按投资对象划分,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同时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风险也越
大。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0%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
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
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起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除存在一般开放式混合型基金所固有的风险外,投资于本基金
可能面临的特有风险还包括汇率风险、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风险、初
级产品风险、国家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等。
(一)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
可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
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可能因国际政治环境、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多种
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净
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者实际收益。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新兴市场
风险、小市值股票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
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
证券市场存在差异。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
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
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
投资目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进而
影响证券价格。
3、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涉及新兴市场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
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
相对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并可能给投资者带
来较大损失。
6、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
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
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影响。
7、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通货膨胀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及资产
购买力下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还有两类: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
险,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差异,
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
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
出现连续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本
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赎回基金。
2、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
及时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由于买卖双方的
谈判能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从而导
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都可能影响
产品收益水平,使投资者受到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
行政府管制的风险,如政府债券违约、临时实行外汇管制措施以及冻结境
外投资者资产等。
(五)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
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
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
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
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区域、行业资产配置以及个股选择等各个层面的
投资决策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主动管理。虽然本基金的上述投资决策均以业
绩比较基准为出发点,并结合较为严格的风险管理,但仍存在相应的主动
管理风险。
同时,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股票投资组合划分为“海外中国组
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两部分,并分别进行组合管理。两个组
合分别动态跟踪标准普尔BMI中国(除A、B股)指数和标准普尔全球BMI
市场指数。其中,“海外中国组合”是指投资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
形成的投资组合;“全球(中国除外)组合”是指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
票形成的投资组合。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英国、新加
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
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30%(比例范围0%-60%)
;全球(中国除外)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70%(比例范围
40%-100%)。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自身研究平台和模型确定
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的具体配置比例。
由于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速度和周期、财政和货币政策等存在
差异,上述两个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对两
个组合之间配置比例的主动调整,将导致本基金存在风险-收益较大程度
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七)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的首只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投资
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和技能等,将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八)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
政府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