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②后端认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后端认购费率%
T 1.5
1年 1.2
2年 0.5
T 〉=4年 0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认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3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 =10,000×1.2%=120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120=9,880元
认购份额 =(9,880+3)/1.00=9,88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
9,88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3元。如果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3)/1.00=10,00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
10,003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
应的后端认购费率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6年4月10日至2006年5月18日,共39天。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2,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1,000元。
(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9,25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921,117,535.97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801,675.84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921,919,211.8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将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
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5月23日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申购与赎
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
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本基金已于2006年6月12日起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
理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本基金已于2006年8月23日起开始办
理日常赎回业务。
(4)自2016年6月1日开始,本基金继续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赎
回及转换转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停止办理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但最迟
于停止办理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日2日前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
告。
(6)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同一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同一费用类别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须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时,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对于本基金同一费用类别,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2,000元(已认购本基
金同一费用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
金额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
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
额的数量限制,并于调整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如投资人在2011年5月31日或之前申购本基金,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
回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
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如投资人在2011年5月31日之后申购本基金,投资人只能选择前端收费方
式申购。
自2016年6月1日开始,本基金继续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赎
回及转换转出。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①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如下:
时间段 申购金额A 前端申购费率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11/05/31(含2011/05/31) A 1.5
50 万元 1.2
100万元 0.8
A >=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011/06/01 起 A 0.75
50 万元 0.6
100万元 0.4
A >=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②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时间段 持有时间T 后端申购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2011/05/31(含2011/05/31) T 1.8
1年 1.5
2年 0.5
T 〉=4年 0
2011/06/01(含2011/06/01)起 停止后端申购
注:上表中,1年以365天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 <7天 1.50%
N ≥7天 0.3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大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0.3%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申购的,后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和2016年5月31日申购本
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元、1.5元。如投资人选
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每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2011年5月31日的申购 2016年5月31日的申购
申购金额(A) 10,000元
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B) 1.5% 0.75%
T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000 1.5000
净申购金额(E=A/(1+B) 9852.22元 9925.56元
申购费用(D=A-E) 147.78元 74.44元
申购份额(F=E/C) 8210.18份 6617.04份
即投资人分别于2011年5月31日和2022年5月31日投资10,000元申购
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可相应得到8210.18份和6617.04份基金
份额。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于2007年5月31日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元。如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投资人获得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如果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可得到
9,090.91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4)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后端费用方式的,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加上后端认购/申购费用之和之后的余额。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该部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前端费用类别下的基金份额10,000
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超过7日,则投资人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用
类别下的基金份额20,000份,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1年后
该投资人申请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值为1.5元,该笔
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5=15,000元
赎回费用=15,000×0.3%=45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1.5%=180元
赎回金额=15,000-45-180=14,775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
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
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
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
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
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
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
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赎回和基金转
换行为;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拒绝或暂停基金的申购、以及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8年5月8日开通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
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投资人可选择“一
次性转托管”,即在办理转托管转出申请时,就指定转入销售机构和转入营业网
点;也可选择“分步转托管”,即先在转出销售机构处申请转托管转出成功后,
再到转入销售机构申请转托管转入。
对于一次性转托管,投资人T日提交转托管申请,T+1日注册登记人确认,
如确认成功,T+2日转入销售机构处的基金份额可用。如确认失败,T+2日投资
人的基金份额被记回转出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中。
对于分步转托管,投资人须在注册登记人确认转托管转出成功后,再至转入
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入。
(四)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五)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基于内在价值判断的股票投资方法、基于宏观经济/现金流/信用分析的
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和严谨的结构化投资流程,本基金期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相
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对象与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央行票据、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