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9
七、基金转换 .................................................................................................................................... 1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9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4
十一、基金托管 ................................................................................................................................ 25
十二、基金的销售 ............................................................................................................................ 25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26
十四、基金的投资 ............................................................................................................................ 26
十五、基金的财产 ............................................................................................................................ 33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34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3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9
二十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0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0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1
一、前言
(一)订立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
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约定每季度进行收益结算,只有在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
的前提下,才会分配红利。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四季红”,并不代表基金
每季度都必定分红。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
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
合同: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
者: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
会: 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
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
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
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要: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在有效配置资产的基础上,精选投资标的,追求在稳定分红的
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四)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投资人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且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3、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最小累加认购金额及最高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有关于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的,见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六)认购资金及认购期间的利息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通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
务, 即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 通过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适用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的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放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
最迟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时间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由于投资人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回申购或赎回申请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交的
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帐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
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日的2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