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与转换 .................................................................................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销售 ................................................................................................................... 4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融资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 71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益民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
定或修改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
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业务规则》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直销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
务的有效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根据基金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根据基金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根据基金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将所持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
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参与分享中国经济成长与资本的长期稳健增值,债券
的利息收入与股票的红利收益及资本增值是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主要来源。本
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为零。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基金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六、认购和持有的限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
七、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2、投资者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折
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
果为准。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备案条件为: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
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
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下一个工作日
(T+1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情
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3日依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的部分归
基金所有。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成交情况,
并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
办理方法如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
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内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因基金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