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width:1200px;margin:0 auto;text-align:left;}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21年6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223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
指数由清洁能源发电、能源转换及存储、清洁生产及消费与废物处理等公司组
成,以反映沪深市场低碳经济主题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
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
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剩余证券,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在以下业务的收入占比或利
润占比达到50%的公司作为待选样本:清洁能源发电(太阳能、风能、核能、
水电、清洁煤等)、能源转换及存储(智能电网、电池等)、清洁生产及消费(能
源效率等)、废物处理(水处理和垃圾处理);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
名前5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http://www.csindex.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ETF
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投资存托凭证
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和其他风
险等。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
回报偏离的风险;(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以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6)成份券停牌的风险;(7)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8)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9)申购赎回清单
差错风险;(10)退市风险;(11)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12)投资者申购
失败的风险;(13)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14)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
险;(15)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17)
因终止上市导致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回报。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 3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八、风险揭示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中证内地
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特定机构投资者: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
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9、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3、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
对价
50、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交易时
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完全复制法:指跟踪指数的一种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
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
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产”)
设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9.41%;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9%。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
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事长,是武
汉大学杰出校友。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发达国家研究
室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中国嘉德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
行官等职务。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处长,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主任,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海
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深圳国际仲
裁院仲裁员,ICC仲裁委员会委员(兼金融工作小组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员(及金融服务争议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国际金融仲裁中心仲裁员(兼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华仲裁协会(台湾)仲裁员,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调解中心调解员,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中国)和深圳蓝海法律查明
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和法律专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成员,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陶修
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
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董事会成员、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兼
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战略与财务委员会委员,财政部注册会计
师考试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商务联合会副会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宋
敏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港政府中央政策组(CPU)顾问,香港
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海试验区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
(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委员,国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周国端先生在美国期间,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回台湾后,曾
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同时兼
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财
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并兼任国
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台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曾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
风险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
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投
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产业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泰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泰康海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理事;清华大学五
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