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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9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ETF (场内简称:消费电子、扩位简称:消费电子ETF)
基金主代码 56160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8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人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1年9月9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9月9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
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
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申购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
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
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和代收代付相结合,基金份额、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
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
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
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
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
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
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
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和代收代付相结合,基金份额、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
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
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上
述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或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6、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