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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1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4-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5-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6-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7-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8-1
九、基金收益分配.........................................................................9-1
十、基金信息披露.......................................................................10-1
十一、基金费用...........................................................................11-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1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14-1
十五、禁止行为...........................................................................15-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6-1
十七、违约责任...........................................................................17-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18-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19-1
二十、其他事项...........................................................................20-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21-2
2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
为明确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中证国新央企现代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1-1
1-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2-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3-1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3-2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14)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3-3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7)、(12)、(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3-4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若有最新监管政策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5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管理人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3-6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4-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
5-1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5.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5-2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5-3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5-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
6-1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6-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6-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参加期权交易前,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7-1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实行场内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
7-2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2、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
(四)申赎结算
对于申赎业务产生的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交收,例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7-3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管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4.对于已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托管人应确保安全
7-4
7-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8-1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收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8-2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9)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
8-3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8-4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8-5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
8-6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当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9-1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10-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认定的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10-2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11-1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11-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1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1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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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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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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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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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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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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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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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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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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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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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