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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5 年 2 月 12 日
公告日期:2025 年 2 月 7 日
2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6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3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5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海富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海
富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
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未
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5 年 1 月 6 日刊登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网 站 ( www.hftfund.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海富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海富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海富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海富通中证 A500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A500 海富;扩位简称:A500ETF 海富通。
4、基金代码:563860。
5、截至 2025 年 2 月 5 日基金份额总额:1,937,844,300.00 份(未经份额折算)。
6、截至 2025 年 2 月 5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6 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937,844,300.00 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 年 2 月 12 日。
10、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具体请见《海富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以及相关
公告。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或在本公司官
方网站公示。 5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24 年 12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757 号文准予注册。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开发售。
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网上
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网上现金认购均为 5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代销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销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937,817,000.0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本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 27,300.00 元人民币。本次募
集所有资金已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6
11、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 2025 年 1 月 22 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 年 1 月 22 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 1,937,844,300.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5】30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 年 2 月 12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A500 海富;扩位简称:A500ETF 海富通。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386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
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937,844,300.00 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7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5 年 2 月 5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428 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 437,634.21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5 年 2 月 5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299,165,3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 67.04%;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38,679,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32.9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5 年 2 月 5 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
例(%)
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000.00 20.64%
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0 10.32%
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49,999,000.00 7.74%
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0,020,000.00 5.16%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00 2.58%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00 2.58%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00 2.58%
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000,000.00 2.32%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0 1.55%
1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20,002,500.00 1.03%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颖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6241R
信息披露负责人:岳冲
咨询电话:021-38650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目前下设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与子公司,主要包括:债券基金部、养老
金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养老金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部、公募权
益投资二部、量化投资部、FOF 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机构业务中心、渠道
业务中心、销售支持中心、养老金业务部、养老金支持部、产品与创新部、基金
运营部、IT 部、督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
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北京分公司、富诚海富通等。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党委部署的各项工
作、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的各项9
会议筹办、各项决议的督办及落实、协助制订公司章程、成员间联动、公司群团
建设等事务。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层日常办公、总办会等
重要会议、督办及落实会议决定、公司证照管理、日常行政及后勤事务管理。人
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执行公司的薪酬
福利计划,负责公司党委部署的组织和干部管理工作。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
务管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自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督察稽核部:主要负
责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
的业务风险识别、检测、评估和管理等工作。基金运营部:主要负责公司基金资
产清算,会计核算和注册登记等工作。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
设及维护。公募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二部:主要负责权益类公募基金、
QDII 产品、沪港深产品等境外市场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主动量
化、被动指数产品的投资管理。FOF 投资部:主要负责 FOF 基金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权益资产投资管理。研究部:主要负
责为公司权益投资部门提供投资建议与研究支持。债券基金部:主要负责固定收
益类、混合类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养老金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固
定收益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主要负责债券研究,对公司债券投资提供研
究支持。交易部:主要负责根据投资指令进行日常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
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机构业务中心:主要负责建立和维护与金融机构、
企业客户及海外机构的业务关系,开展机构直销服务,满足客户的专业需求。渠
道业务中心:主要负责渠道客户的市场拓展、渠道管理、线上线下代销业务策略
规划与执行,确保渠道的广泛覆盖和深度渗透,并开展投资顾问服务,为渠道客
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资产管理解决方案。销售支持中心:主要负责公司品牌
战略、市场推广、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为销售团队提供数据支持、材料支持,
持续跟踪市场动向,为销售工作开展提供前瞻性、战略性信息和建议,确保销售
工作的顺利进行。养老金业务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客户拓展和日常维护。
养老金支持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营销支持工作,并配合养老金销售团队进
行客户关系维护和产品研发。产品与创新部: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公募基金产品、
专户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与政府及证券监管
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富诚海富通:主要负责一级市场股权投资
业务、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10
4、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作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具有全方位的业务资质。公司
拥有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QDII
等业务资格,且有境内基金子公司进行非标产品的开发及投资管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纪君凯先生,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天风证券上海自营分
公司衍生品部投资研究、期权交易职位。2017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的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12 月兼任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海富通中证 500 增强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起任海富通中证 A100 指数(LOF)、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 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 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6 月起兼任海
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 ETF 发起联接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
A500ETF 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博成路 1388 号浦银中心 A 栋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
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11
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31888888
2、发展概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3、主要人员情况
张为忠,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开
发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总审计室总审计师兼主任,中国建设银行湖
北省分行纪委书记、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小企业
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总监。现任中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书记、董事长。
李国光,男,196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
资财部总经理,天津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资金总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12
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总行清算作业部总经理,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4 年 9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4476.56 亿元,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463 只。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30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代)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306,42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643 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蔡冰晶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13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5 年 2 月 5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25 年 2 月 5 日
资 产:
货币资金
312,494,055.39
结算备付金
1,126,544,932.68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500,047,943.92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98,332.06
资产总计 1,939,185,264.05 15
负债和净资产
本报告期末
2025 年 2 月 5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1,524.08
应付托管费 37,174.69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交税费 22,191.58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14,171.55
负债合计 185,061.90
净资产:
实收基金 1,937,844,300.00
未分配利润 1,155,902.15
净资产合计 1,939,000,202.15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1,939,185,264.05
注:截至 2025 年 2 月 5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6 元,基金份额总额
1,937,844,300.00 份。 16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5 年 2 月 5 日(本基金合同自 2025 年 1 月 22 日起生效,本报告期
自 2025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5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39,038,988.07 74.21
6 其他资产 500,146,275.98 25.79
7 合计 1,939,185,264.05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3.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7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18
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国债期货相关投资严格
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清算款 500,047,943.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98,332.06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0,146,275.9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1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投资的股票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0
九、重大事件揭示
海富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刊登《海富通中证 A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 2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23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
资料均经过核实。 24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海富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文件;
2、《海富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海富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海富通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申请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7 日 2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法定代表人:路颖
设立日期: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26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27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28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
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29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30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31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32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
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
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
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33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
务规则(包括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34
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35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36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37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书面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38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39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40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
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
增长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
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
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4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另有约定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42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43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4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45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
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
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
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4)、(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46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17)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8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49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