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1年6月9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580006;C类基金份额代码:012617)。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交易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A类份额与C类份额分别计算,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本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相应为1份。
2)销售机构可自行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业务的最低数额限制。投资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投资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渠道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换转出份额、最低持有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直销渠道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www.scfund.com.cn)刊登的销售机构情况一览表进行查询。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scfund.com.cn)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21-058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8日
附件:《东吴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表述 修改后表述
二、释义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前端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及相互转换规则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
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
厦9F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
肆仟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
捌拾陆元整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
赎回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及赎
回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六、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 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
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 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