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2 年 5 月 27 日
公告日期:2022 年 5 月 24 日
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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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5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6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11
六、基金合同摘要.........................................................................................................17
七、基金财务状况.........................................................................................................18
八、基金投资组合.........................................................................................................20
九、重大事件揭示.........................................................................................................2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2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26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27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2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29
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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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
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
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
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
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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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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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 ETF
3、场内简称:科创信息;扩位场内简称:科创信息技术 ETF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88100
5、申购赎回代码:588101
6、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基金份额总额:1,397,248,745.00
份
7、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50 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1,397,248,745.00 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2 年 5 月 27 日
11、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推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具体请见《嘉实上证
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的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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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22】793号
2、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于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3日公开发售。其中,
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3日,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日期为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3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上现金认购发售3个工作日,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
认购发售5个工作日。
7、份额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
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
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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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397,248,205.00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
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银行利息共计
540.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22年5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
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1、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6,87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1,397,248,745.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
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2年5月18日获得
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5月18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397,248,745.00份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
定书【2022】14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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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科创信息;扩位场内简称:科创信息技术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88100
6、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7、申购赎回代码:588101
8、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请见《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以及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397,248,745.00份
10、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
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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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2年5月20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16,87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82,814.65份。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2年5月20日,基金份额合计为1,397,248,745.00份,机构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6,973,34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9.0874%;个人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270,275,403.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90.9126%。
(三)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2年5月20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1
新余善思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善思玺
德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20,000,000.00 1.4314%
2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自有资金
20,000,000.00 1.4314%
3 古俊涛 9,931,000.00 0.7108%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00 0.4294%
5 王强 6,000,000.00 0.4294%
6 翁史鑫 5,040,000.00 0.3607%
7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鹿秀驯鹿 8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5,000,450.00 0.3579%
8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传统保险产品
5,000,000.00 0.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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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方略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方略鑫和一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0.00 0.3578%
10
上海鹤禧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鹤禧阿尔法
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0.00 0.3578%
合计 86,971,450.00 6.224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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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
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
12A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 5588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3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
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 Beta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
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
组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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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
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
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
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
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
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公司共有1000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54人、硕
士学位668人、学士学位254人、其他24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胡勇钦
咨询电话:400-600-8800
6、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
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
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
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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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2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7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覆
盖主动权益、固定收益、指数投资、量化投资、资产配置、海外投资、FOF等
不同类别。同时,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和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张钟玉女士,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2021年9月加
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
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
日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
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中证500深市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沪
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
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2日任大成MSCI中国A股质优价值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2年1月25日至今任嘉实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今任嘉实
中关村A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27日至今
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
27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22年4月13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年5月18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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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75669.4797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 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
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76.46亿元,并设有中信
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子
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融资、收购兼
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
形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
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
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
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2015年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
化解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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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
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
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
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
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
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
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人代表:王常青
电话:010-65608073
联系人:高涵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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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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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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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务状况
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5 月
20 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如下:
项 目 2022 年 5 月 20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161,125,404.06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458,680,726.74
其中:股票投资 458,680,726.74
债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其他资产 217,870.74
资产总计 1,620,024,001.5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215,492,693.36
应付管理人报酬 38,341.22
应付托管费 7,668.24
应付交易费用 274,728.84
其他负债 1,197.36
负债合计 215,814,629.0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397,248,745.00
未分配利润 6,960,6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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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合计 1,404,209,372.5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620,024,001.54
基金份额总额(份) 1,397,248,745.00
基金份额净值 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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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截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58,680,726.74 28.31
其中:股票 458,680,726.74 28.3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基金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61,125,404.06 71.67
7 其他资产 217,870.74 0.01
合计 1,620,024,001.54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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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4,397,058.02 20.2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74,283,668.72 12.4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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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58,680,726.74 32.66
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境内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88981 中芯国际 1,067,432 45,771,484.16 3.26
2 688111 金山办公 189,352 39,565,100.40 2.82
3 688008 澜起科技 464,561 29,954,893.28 2.13
4 688012 中微公司 253,117 28,749,028.86 2.05
5 688099 晶晨股份 253,283 26,544,058.40 1.89
6 688036 传音控股 246,966 22,659,130.50 1.61
7 688126 沪硅产业 838,005 19,299,255.15 1.37
8 688536 思瑞浦 32,859 17,711,001.00 1.26
9 688169 石头科技 27,434 16,980,822.98 1.21
10 688396 华润微 271,108 14,159,970.84 1.01
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境内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无。
(四)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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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五)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无。
(七)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22 年 5 月 20 日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217,870.74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7,870.74
2、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3、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2) 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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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事件揭示
2022 年 5 月 19 日刊登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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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
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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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
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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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本基金
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
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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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三)《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四)《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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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
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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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
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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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
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
理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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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向有权机关或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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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
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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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或向有权机关或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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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建立并保存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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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
性,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 联
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
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
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
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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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
加、减少、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在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收益分
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
场外申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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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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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允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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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
见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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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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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
见截止日期前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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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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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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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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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等客观因素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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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
楼 12A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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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75669.479700 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销
售贵金属制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存
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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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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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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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
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执行,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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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第(6)、(14)、(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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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
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
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
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
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
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
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更新交易对手
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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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
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
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
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
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
况,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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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
本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
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根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投资运作及其他
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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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
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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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
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B.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针对投
资人以现金交纳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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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冻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处理,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C.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资金
账户(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
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
结算专户,该托管结算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定
时核查基金资金账户余额。
D.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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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
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F.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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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
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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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
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
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
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
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
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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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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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
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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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第
三方估值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C.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
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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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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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D.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E.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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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核算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示。
F.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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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
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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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
事项。
B.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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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等客观因素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9、基金账户的注销
产品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证
券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及时进行注销。
C.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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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D.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