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 年 12 月 2 日
公告时间:2021 年 11 月 29 日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1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 2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6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6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7
附件: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
要.................................................................................................................................. 18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
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21 年 10 月 26 日登载
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双创基金
3、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88310
4、本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双创基金
5、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88311
6、基金类型:股票型
7、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8、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2
9、基金份额总额: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总额为 250,637,499.00 份。
10、基金份额净值: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
1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250,637,499.00 份(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12、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3、上市交易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14、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7、上市推荐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1】2233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21 年 11 月 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进行
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组合证券认购的日期均为 2021 年 11 月 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组合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3
证券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基金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资格的证券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验,本次基金募集有效认
购户数为 3,448 户;实收基金合计人民币 250,637,499.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250,637,499.00 份),有效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250,636,000.00 元,折算成基金份
额计 250,636,000.00 份(其中,网上现金认购有效净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225,646,000.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225,646,000.00 份;网下现金认购有效净
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24,990,000.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24,990,000.00 份);通过
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折算基金份
额的利息为人民币 1,499.00 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 1,499.00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
交收后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43,122.42 元计入基金资产,由于尚未结息,未转入
托管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以及《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4
有关条件,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
手续,并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获证监会备案确认函,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 年 11 月 22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50,637,499.00 份
(二)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455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 年 12 月 2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双创基金
5、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88310
6、本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双创基金
7、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码:58831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1 年 12 月 2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
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 250,637,499.00 份(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10、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5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448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2,690.69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100,091,499.00 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39.93%;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150,546,000.00 份,占本次上市交
易基金总份额比例为 60.07%。
(三)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次上市交易的双创基金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
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
1 国海良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00.00 11.9695
2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 20,000,000.00 7.9797
3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19,991,199.00 7.9761
4
北京陶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陶朱价值精选 1 期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10,000,000.00 3.9898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7929
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7929
7 曹险峰 5,000,000.00 1.9949
8
国海证券-兴业银行-国海
证券扬帆双利 24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2,200,132.00 0.8778
9
国海证券-兴业银行-国海
证券扬帆双利 23 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2,000,120.00 0.7980
10 杜莉 1,265,000.00 0.504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11)1101 内 02-11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11 房间
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总裁:李长桥
信息披露负责人:蒋金强
电话:010-57303969
注册资本:6.6 亿元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038 号文批准设立。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717884915E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公司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裁负责,根据公司发展
战略和组织管理原则,结合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公司设立了权益投资部、指数
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国际投资部、REITs 投资部、策略投资部、专户
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市场管理总部、战略产品部、交易部、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7
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共 17 个职
能部门。
4、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我公司共有员工 127 人,其中管理团队共 4 人、投
资研究管理部门 36 人、产品开发部门 5 人、市场营销部门 37 人、基金运营部门
10 人、风险合规部门 8 人。员工中 58%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已创设及管理 33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序号 产品名称 类型
1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 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3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型
4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型
5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6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7 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8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9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10 方正富邦富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11 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12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股票型
13
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股票型
14 方正富邦信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5 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6 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7 方正富邦天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18 方正富邦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8
19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股票型
20 方正富邦添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21
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股票型
22 方正富邦天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3 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4 方正富邦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25 方正富邦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6 方正富邦禾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27 方正富邦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28 方正富邦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型
29 方正富邦 ESG 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30
方正富邦汇福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混合型
31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股票型
32 方正富邦趋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混合型
33 方正富邦稳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
6、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超梁先生,硕士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管理科学与工程
专业,2013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历任职位为量化
分析师助理、量化分析师、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2019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产品经理;2019 年 6 月至 2019 年 11 月于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任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
任拟任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0 年 3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1 年 2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9
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联系电话:95559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
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
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0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
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
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
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 2014 年 12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
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 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
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4、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
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
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
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1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电话: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微、杨婧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21 年 11 月 25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50,637,099.0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4,895.05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50,661,994.05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300.41
应付托管费 2,060.08
应付交易费用 -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3
其他负债 -
负债合计 12,360.4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50,637,499.00
未分配利润 12,134.5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50,649,633.5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50,661,994.05
基金份额总额(份) 250,637,499.00
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21 年 11 月 25 日(《基金合同》自 2021 年 11 月 22 日起生效,本
报告期自 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
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0 39.8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4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50,637,099.00 60.10
8 其他各项资产 24,895.05 0.01
9 合计 250,661,994.05 1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1 年 11 月 22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5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895.0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895.0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6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基金合同》、《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
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
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本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7
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8
附件: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19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20
通证券出借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21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
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22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23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24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25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加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26
(8)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27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28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29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30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31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
上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32
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33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34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
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
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范围中的股票包含存托凭证。本基
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35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36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3)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37
均计算;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9)、(10)、(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38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39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草案)
40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