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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上证科创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991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
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目前暂不
开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5、本基金募集期自2024年07月15日至2024年07月26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
下现金认购两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07月22日至
2024年07月26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07月15日至2024年07月26
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7、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
用)。
8、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
资人,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
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
询。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
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
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
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
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③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9、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
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
10、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11、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2、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仔细阅读2024年07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鹏华上证科创板新
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
司网站(www.p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
金募集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发售代理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发
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8-533)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
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9、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0、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
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
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作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
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退市风
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
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
险、评级风险等。本基金还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而股指期货属于高风险投资工
具,若本基金投资,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本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
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
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若参与,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上证科创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科创新能;扩位
简称:科创新能源ETF;基金认购代码:588833;基金代码:588830)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6、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
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2)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
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
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具体各发售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4年07月15日至2024年07月26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
现金认购两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07月22日至2024
年07月26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4年07月15日至2024年07月26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
续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
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1、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
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
示:
认购份额S(份) 认购费率
S 0.80%
50万≤S 0.50%
S≥100万 每笔5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0%的标准收取一定
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
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
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
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
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
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
请。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
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
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3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
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
率为0.80%,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
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
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02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
销。
4、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
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3个工作日将汇总的
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发售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
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
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
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
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六)募集期销售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约定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在募集期结束后,有效认购申请认购份额总额不超过5亿份(折合为金额5亿元人民
币),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结束后,有效认购申
请份额总额超过5亿份,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
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
在募集期结束后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将按照认购申请确
认比例对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
因,最终确认的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5亿
份。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另请投资者注
意,因采用全程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认购确认份额低于认购申请份
额,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高于认购申请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的情形。
三、开户与认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
开设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
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
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
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
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一)网下现金认购
1、直销机构
(1)认购时间:2024年07月15日-2024年07月26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
投资人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然后到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含客户预
留印鉴卡),机构投资者如以产品账户来认购,还需提供产品备案函;
2)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
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
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
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4)投资人填写《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5)普通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普通机
构投资者需提供《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并加盖公章;
6)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需指定一
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人在任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1)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102584004055
2)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370101001012044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9584005014
3)平安银行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90145058390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7584008005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
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16:30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
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发售代理机构
(1)认购时间:2024年07月15日-2024年07月26日(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
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
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
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
销。具体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4年07月22日-2024年07月2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
1:00-3:00。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
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
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
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
请。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基金管
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款项在登记
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
额。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
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906,671,631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三)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2座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
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联系人:丁志勇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联系人:江丽雅
经办会计师:汪芳、江丽雅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