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成立日期: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
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
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债券、权证、短期金融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4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投资范围将及
时做出相应调整,以调整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
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
定。
除上述第(6)、(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托管协议当事人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任何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均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仅依基金管理人
正当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处分及分配。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
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
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
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与资金交收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
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经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
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保存15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
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
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
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
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
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
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
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
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
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
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
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
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
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
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
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
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
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
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
标准是: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等金融管理部门的重大处罚;
(3)管理科学,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能满
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设备先进,服务质量优良,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从事研究的人员,
能为本基金提供及时全面、良好的信息资讯服务;
(6)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7)清算便捷,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
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
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
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
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
行为,必须于T+1日上午12时之前进行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