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07年7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邮核心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19号)和2007年8月2日《关于同意中
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7]202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7年8月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
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名称: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别:混合型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投资目标: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为目的,通过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且能保持持续增长的
企业,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成果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投资理念: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才具备持续增长的能力,进而获得竞争力溢价。具备持
续增长能力的企业能带来高成长性的溢价,进而带来长期的资本增值。只有注重企业成长
的质量和综合治理能力才能准确发掘公司的核心价值,降低投资风险,再辅以良好的风险
控制,切实保障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具体来说,该理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在全球经济增长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国家竞争力不断的提高,中国已
经开始了大国重新崛起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优势行业已经走出国门,进入了全球
竞争的行列。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我们力争把握各行业景气周期,最大限度地挖掘此
类具有持续增长前景的优势龙头行业中具有高速成长能力公司的投资价值。
2.具有持续增长能力公司的内在价值是投资的基础。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完成,中国
资本市场微观基础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实质性改善、经营业绩明
显提升等积极因素,最终将在公司价值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有持续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的
长期投资价值必将凸现。
3.随着股指期货2007年即将推出,大盘蓝筹权重股更增添了一份新的金融对冲工具标的
物的功能。同时大盘蓝筹权重股基本是各行业的龙头企业,也就成为中国经济景气和行业
景气的直接代表和受益者。其中持续成长性好的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将在未来充分体现。
4、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快速增长,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将明显受益。事实上,一些上
市公司已经呈现出良好的成长性,投资于这些成长型股票,可以最大程度的分享中国经济
快速增长的成果。
5.与此同时,通过专业研究获取信息优势,充分挖掘证券市场不完全有效特征中的机会,
通过积极主动投资,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沪深3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风险管理工具:严格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有效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和投
资者的利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上述内容仅为概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6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7
九、基金的投资 ........................................................................................................................... 75
十、基金的财产 ........................................................................................................................... 8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8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十六、风险揭示 ..........................................................................................................................106
十七、差错处理 .......................................................................................................................... 111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41
一、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核心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
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
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0.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变更的操作
46.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8%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4%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
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
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
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
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首
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
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
券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
经理。现兼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
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中国新技术创
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
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
圳分公司总经理(兼),(其间: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挂职锻炼,任企业改革处副处长)、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
管理事业部总裁(兼)、安徽分公司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兼)。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资产
管理事业部总裁(兼)、首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助教、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
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干部、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
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
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
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第一部、投
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洲营业部(香港)副总
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
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
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汪贻祥先生,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先后参加了《国家赔偿法》
《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与同
事合作出版过《担保法理论与实务》《担保法实用问答》《国家赔偿法实用问答》《国家赔偿
法手册》《商业银行法解说》《银行法全书》《中国改革开放通典》《律师法解说》等书籍、长
江商学院EMBA28期春季班学习并毕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
担任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燕女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所长。兼任
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目前担任青岛
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力创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德国HVB
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
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财处干部,
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
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记,
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
长,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级正巡视专员(实职)。
唐洪广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财金系讲师、甘肃
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西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五联联
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标准部部门经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甘肃公司业务二
部部门经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助理、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北京五联方圆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兼天津分所所长、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裁、国富浩华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技术部主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员工、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总
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现担任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委员、财务负责
人、质量控制总部总经理、北京肆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
限公司董事。
李莹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京市
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中
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
管理部总经理、行政总监。
吴科先生,大学本科。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CCTV《12演播室》编导、北京
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
总经理。
赵乐军先生,曾就职于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证券交易部职员、深圳营业部副总
经理、北京富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部经理、首创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
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
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
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
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首
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
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