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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2年03月24日起对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610001;C类基金份额代码:015456)。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 1.50%
7≤T<30 0.50%
30≤T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决定暂停申购本基金,并最迟于实施前2日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刘华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本公司对法律文件中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媒介。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新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信达澳亚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
信达澳亚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24日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五)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 制、披露与更 新要 求 ,自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二、释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
日 颁布 、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58.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
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 资 人 申 购时 收
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 在 投 资人 申 购时 不
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 ,用于 本 基金 市 场推 广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无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
基 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 规定 执行 ,C类 基 金 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 基 金根据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销 售 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
和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 用, 在赎 回 时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
转 换 。有 关基金份 额类别 的 具 体 设 置 、费 率
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 公告 。根 据基金运作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
份 额类别或 者调 整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 当 日收市 后计算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 理人决定 ,并 在 招募说 明 书中 列 示 。基 金
申 购份 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 基金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份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有 效 份额 单 位为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赎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4位 ,小 数点后 第5位 四舍五 入,由 此 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
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份 额时收取 ,其 中 ,基金管理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
此之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 回金 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 和收 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
易 方式(如 网 上 交易 、电 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 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活动。在基 金 促销活 动 期间 ,按 相 关 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 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 基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购 的某
类 基金份额 的有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 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赎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A类 基 金份额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A类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8.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 取,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 财 产 ,除 此 之 外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归 基
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 登 记 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赎 回费 率最高 不
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 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
易方 式(如网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等)等进 行 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人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 并 以下一 开 放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在第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1日但少 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在第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 生暂停 的 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
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10层
邮政编码:518063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 、 各 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同 一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2.出现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无
(二)召开事由
2.出现以 下情 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销售 服 务费 率、变 更 收费方式 、或 增 加 、
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四、基金资
产的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后 ,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 布。月 末、年中 和年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
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 个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如下: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 任 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 差错 时,视 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十五、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无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6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
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 额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 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销 售服 务 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 起3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上述(一)中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上 述“(一)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 第4-10项 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 金 管理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十六、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 资 人 的 现金红 利 按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 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 种:现 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利 按 除 息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
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 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 为 两 种:现 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利 按 除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
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十八、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在 指 定 网站披 露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 次 日 ,通 过指 定 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点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 金 的基 金 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在 指 定网 站 披 露 一 次 各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 次日 ,通过指 定 网 站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网 站
或 者 营 业 网点 披 露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0.5%;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5.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等 费 用 计 提 标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0.5%;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 中 出 现 的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 中 出 现 的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无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 书、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 进 行 复 核、审 查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
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 、不 误 导投 资 者 、不 影 响 基 金 正 常 投 资 操
作 的 前 提 下, 自 主 提 升 信 息 披 露 服 务 的 质
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 ,应 当 制作 工 作底 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九、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