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5
前 言 5
释 义 7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3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4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7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9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7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8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8
3-2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620001)为契约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于2007年7月19日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213号),募集期为2007年8月6日至2007年8
月10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989,265,191.90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138584户。《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07年8月15日正式生效。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0年8月16日保本到期,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约定,该基金保本到期后转型为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
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62000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关于“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不
涉及该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将于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转型期结束后次日起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3月15日更名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惠理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3月6日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
为“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不变。上述变更事项已
3-3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此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如下:
3-4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3-5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6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金
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招募说明书 指《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
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
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3-7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金元顺安宝石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指《金元顺安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3-8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保本到期选择期 指原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到期选择的时间,为保本到期日
的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起讫日期详
见相关公告
投资转型期 指原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
期到期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金元比
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金元比联宝石动
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日的次日起的30
个工作日的时间区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在投资转型期结束后的次日
起,“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为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
3-9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营业日 指中国大陆商业银行的营业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3-10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11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12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稳健基础的中国优质企业,追求本基金资产的稳定收益
与长期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募集上限
50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0%,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13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上限
1、本基金的预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份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发售基金份
额达到预计募集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最后一天提交的认
购申请将根据“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确认。
2、“末日比例确认”的处理方式
(1)认购期内认购申请不超过50亿份(含50亿份)的情形:若认购期内
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认购总份额不超过50亿份(含50亿份),则所有的
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认购期内认购申请高于50亿份的情形:若认购期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
后本基金认购的总份额超过50亿份,将对认购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
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
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3-14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认购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50亿元-认购期内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
购申请金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按照上式计算的确认比例,投资者在认购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部分
予以确认。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募集期认购申请确
认比例将于募集期结束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认购金额的1.00%,具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3-15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16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3-17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转型
原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0年8月16日保本到
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该基金保本到期后转型为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为620001。
(一)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到期选择期
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到期选择期指金元比联
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到期选择的时间,
设定为保本到期日的次日起的15个工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起讫日期详见相关
公告。
(二)投资转型期
在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到期日的次日起的30个
工作日的时间区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
在投资转型期结束后的次日起,“金元比联宝石动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联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对选择由金元比联宝石动力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实施变更登记。
3-18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19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20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