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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8年10月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25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09年1月23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
券类金融工具,也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
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1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5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8
九、基金的投资................................................................................................69
十、基金的业绩................................................................................................80
十一、基金的财产............................................................................................8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8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4
十七、侧袋机制..............................................................................................100
十八、风险揭示..............................................................................................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3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2
二十五、备查文件..........................................................................................142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及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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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发售公告: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商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业务规则: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1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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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2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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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4、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3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营销
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8、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4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4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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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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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4、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5、成立时间:2005年12月20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高敏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6%
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限公司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20%
10、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
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
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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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润
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瑞丰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改革创新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电子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计算
机行业量化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高端装备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医药医疗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恒益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龙头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畅39个月定期开放利率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量化优质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景气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盈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甄选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平衡养老目标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核心引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新能源汽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医药消费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添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竞争力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卓越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品质慧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源三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稳健汇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鑫选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300智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鸿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均衡30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安远稳进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华商核心成长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鸿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研究回报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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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嘉逸养老目标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华商
创新医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利欣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先进制
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牧原:董事长。男,硕士。曾就职于甘南州财政局,历任甘肃省财政厅税
政处副处长、采购办公室主任、经济建设处处长、行政法规处处长,甘肃省国土
资源厅副巡视员、副厅长、党组成员,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甘肃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苏金奎:董事。男,本科,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董事、总经理。曾就职于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历任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计划财务总部会计、副总经理、总
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
曹锋:董事。男,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曾就职于兰州石油化工机器总厂、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历任华龙期货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
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张龙清:董事。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天津市政工程局、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
曹铁宁:董事。男,硕士。曾任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地质工
程师,北京矿产地质研究院地质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深圳鸿基天成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禄存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五洲协和投资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曹孟博:董事。男,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董事会预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组长,济钢防务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济南空天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曾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济南
钢铁集团总公司炼铁厂科员,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科长、副处长,济南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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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财务部部长,山东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王小刚:董事。男,理学硕士。2018年6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曾任职天水市信
托投资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岗西路营业部部门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深圳分
公司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中国电子
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公路学会养护与管理分会副理事长、
国际电工委员会智慧城市系统评价组(IEC/SEG1-WG3)专家、中国研究型医院学
会实践创新分会副会长、教育部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科技部现代服
务业共性服务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职务。历任亿阳交通总裁,亿阳信通董事、副
总裁,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
京长江第三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国视大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首席经济学家、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
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张涵: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博士后。现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
授。
殷长龙:独立董事。男,经济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任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胡海全:监事会主席。男,本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任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内核部
总经理。曾就职于兰州平板玻璃厂、甘肃华联会计师事务所、五联联合(现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合规风控管
理总部总经理、合规副总监。
秦漫:监事。女,本科。现任四川标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会计。曾任四川鼎
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会计,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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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锋:监事。男,党校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部经理。曾任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财务处科员,济钢(马)钢板有限公司财务部
副部长、部长,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副经理。
程蕾:职工监事。女,本科。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经理。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部门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基金运营部
副总经理。
童立: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
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易金剑:职工监事。男,硕士研究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中级
经济师。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杰迈晶雅人力资源
有限公司调研员,IBM(中国)高级人力资源专员,中国民生银行总行人事调配
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经理、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刚: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高敏: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2007年5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曾就
职于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任主管会计,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
所任审计主管,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任副主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总部任副总经理。
王华:副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男,工商管理硕士。2007年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证券交易部主管、总经理,机构投资一部总
经理、投资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物资再生利用
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部投资分析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上海宏达期货有限
公司投资结算部总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研究发展部经理,中海基金筹备组成员,北京华商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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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谦:副总经理。男,大学本科。2019年1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地震局兰州地震研究所,任助理研究
员;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金新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新疆新界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工作;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营业部,从事投行及机构客户服务工作;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历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张永志: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9年9月至2003
年7月,就职于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北一支行,任科员、科长等职务;2006年1
月至2007年5月,就职于海通证券,任债券部交易员;2007年5月加入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5月至2009年1月担任交易员;2009年1月至2010
年8月担任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8月9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3月15日
起至今担任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17日至
2020年3月16日担任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
月24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1日至2019年5月23日担任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12月22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
月27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
27日至2020年3月16日担任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7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担任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8年7月27日至2020年12月15日担任华商回报1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担任华商瑞丰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29日起至今担任华商转债精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11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稳健添利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4月19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稳
健汇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16日起至今担
任华商稳健泓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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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梁伟泓:男,2012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1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丹:女,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6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毛水荣:男,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2月8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王华: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邓默: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童立:简历同上。
孙志远: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公司公募业务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吴林谦:简历同上。
周海栋:简历同上。
邓默:简历同上。
童立:简历同上。
高兵: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原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基金
经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3)公司公募业务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小刚:简历同上。
陈杰: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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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胡中原: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厉骞: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收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张杨:简历同上。
(4)公司FOF业务投资决策事项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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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此类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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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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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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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
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日常运作的、
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更为具体的
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指导和制约后者,
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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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
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年末,中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
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
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
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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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
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
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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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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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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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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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zbank.com
(1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服务热线: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96699,上海地区962699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6)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
层至31层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客服电话:96518
公司网址:www.uccb.com.cn
(17)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956166
网址:www.czcb.com.cn
(1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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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19)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钧
客服电话:95347
公司网址:www.zjtlcb.com
(2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21)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郝强
客服电话:9510-5588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22)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1号
省内用户请拨打:9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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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用户请拨打:40088-96799
公司网址:www.lzbank.com
(2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热线: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2号楼19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服电话:4008005000、95391
公司网址:www.tfzq.com
(2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7)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3号楼6-7层,6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储进
客服电话:4008-878-707
公司网址:www.hsqh.net
(2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cjsc.com
(3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人代表:吴坚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官网:www.wlzq.cn
(4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4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sxzq.com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5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5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5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7-9层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glsc.com.cn
(5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5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6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服务热线: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6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6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6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军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6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民生互联网大
厦C座1401-1408、1501-1508、1601-1606、1701-1705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6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7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6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7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7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
心一期A栋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7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7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76)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热线:95385
公司网址:www.grzq.com
(7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http://www.ykzq.com
(7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热线: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7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8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热线:400-820-9898
公司网址:http://touker.com
(8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1号楼中国长城资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鹏
客服电话: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82)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8-69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8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客服电话:024-95346
公司网址:www.iztzq.com
(85)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网址:www.cnpsec.com
服务热线:4008-888-005
(86)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8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88)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中心大厦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www.lczq.com
(8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客服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网址:www.gyzq.com
(9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9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服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9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9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9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9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丰台丽泽商务区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9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97)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二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二单元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9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
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10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服电话:95017
公司网址:www.txfund.com
(10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0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0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0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0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0-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0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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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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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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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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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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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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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11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F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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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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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80-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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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012-5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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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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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123)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4)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1号楼3层304B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531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2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www.gw.com.cn
(12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2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2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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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13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13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软件园二期C5幢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www.hotjijin.com
(13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3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A1502-A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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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热线:400-643-3389
公司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13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13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37)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13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3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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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om
(14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http://www.hgccpb.com/
(14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42)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43)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4008032733
公司网址:www.ajw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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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4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46)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
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
幢1层103-1、103-2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4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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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149)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pwfund.com/
(15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公司网址:www.zocaifu.com
(15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5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3)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法定代表人:李赛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10-58573571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董士伟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募集,于2008
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250号)文批准,于2008年12月24日起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止至2009年1月21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09年1月23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
2.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经本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
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3.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
购或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90日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90日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
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M<300万 0.05%
300万≤M<500万 0.03%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M) B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M<100万 0.8% 0%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持有年限Y) 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7日以内 1.5% 7日以内 1.5%
7日≤Y 0.1% 0%
1年≤Y 0.05%
2年≤Y 0%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不
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依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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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93.7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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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4.T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转。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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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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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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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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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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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上市公司的首发及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及权证行权形成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秉承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
式管理的投资理念,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作为一个新兴的、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的债券市场,我国债券市场所处阶段具
有利率结构低效、市场分割、投资者情绪波动大等特点,这为投资管理人提供了
实施积极投资策略、实现组合增值的机会。利率结构低效的例证包括利率变动非
市场化并滞后于经济波动、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的结构性缺陷和相似期限债券收
益率的差距;市场分割的例证包括相似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收益率
差距;市场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投资者的情绪波动加大了债券价格与价值偏离的
频率和幅度。
本基金在资产管理过程中,以价值导向的研究为基础,通过寻找、发现和确
认市场失衡,研究影响失衡的因素和校正失衡的动力,在审慎的风险管理之下,
顺应市场、获取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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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策略相互结合,构建和管理投资
组合。具体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债券组合构
建及调整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同时,通过对首次
发行和增发公司的内在价值与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细致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
场申购,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提升组合的回报率。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和资金供求情况分析,预
测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结合各类固定收益产品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
期、税收和利率敏感性分析,评定各类产品的投资价值,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
发行和增发股票内在价值和申购收益率的综合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
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1.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指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
素进行跟踪和分析。策略小组须综合研究GDP、物价、投资、货币供应、就业、
汇率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
率水平变动趋势。
债券组合久期的确定主要来自于对利率趋势的研判,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
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
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
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小组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发债人或担保人所处行业,
关注行业现状、发展环境、竞争格局。通过对发债人或担保人在行业内的竞争实
力,业务运营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股东支持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具体债券的信用级
别。通过积极与发债人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沟通,跟踪和更新债券信用评级,确
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主要是发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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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3)相对价值策略
债券市场有时存在着失效的现象,某些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造成某类债
券价值被低估。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关注投资热点、资金供求、
投资机构短期偏好等因素,综合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的债券投资收益,
不同投资者债券需求,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他决定影响债券价值的因
素,分析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投资对象:
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B.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的债券。
C.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D.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公司)债券。
E.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F.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债券组合构建及调整策略
组合构建与调整是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和自下而上个券选择相互结合的
过程。在确定备选个券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构造投资组合:
A、确保投资策略执行,组合久期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B、保持组合分散化,减少非系统风险。
C、保持组合适当的流动性。
D、将下行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公司债券策略小组将每周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
债券。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综合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
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
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2.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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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契约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要素
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并参考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
化估值工具对可转债进行估值。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及
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
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
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3.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
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
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
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
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策略小组将运用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分
析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
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
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询价及路演活动,有效识
别并防范风险。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灵活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
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上市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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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为BBB级或以上,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4)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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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2)、(16)、(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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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够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
格变动趋势,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性。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
场,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
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23年09月30日,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资产净值
为191,208,079.27元,B类资产净值为255,368,234.02元,A类份额净值为
1.395元,B类份额净值为1.328元,A类累计份额净值为1.920元,B类累计份
额净值为1.834元。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32,896,171.32 92.63
其中:债券 532,896,171.32 92.6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853,811.73 4.84
8 其他资产 14,518,667.05 2.52
9 合计 575,268,650.1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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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48,698,110.48 78.0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74,665,384.07 39.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70,663,775.96 38.22
4 企业债券 9,532,676.77 2.1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32,896,171.32 119.3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009 23附息国债09 2,500,000 263,207,445.36 58.94
2 230304 23进出04 1,500,000 150,643,032.79 33.73
3 019678 22国债13 388,000 39,030,982.25 8.74
4 019547 16国债19 258,660 26,892,455.00 6.02
5 230411 23农发11 200,000 20,020,743.17 4.4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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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22广发07
1.2023年8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在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
被证监会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943,396.23元罚款;没收
承销股票违法所得7,830,188.52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2.2023年7月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开立B股资金账户、办
理B股资金非本人提款业务、串用外汇账户等被罚款94万。3.2022年12月5
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作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等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项目的财务顾问持续督导不力而受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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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920.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913,109.0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594,637.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4,518,667.05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至2009/12/31 9.79% 0.41% 0.75% 0.06% 9.04% 0.35%
2010/01/01--2010/12/31 13.04% 0.28% 2.00% 0.07% 11.04%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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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1--2011/12/31 -7.75% 0.24% 3.79% 0.06% -11.54% 0.18%
2012/01/01--2012/12/31 8.73% 0.33% 4.03% 0.04% 4.70% 0.29%
2013/01/01--2013/12/31 6.68% 0.53% 1.78% 0.05% 4.90% 0.48%
2014/01/01--2014/12/31 20.06% 0.42% 9.41% 0.16% 10.65% 0.26%
2015/01/01--2015/12/31 23.40% 0.81% 6.12% 0.07% 17.28% 0.74%
2016/01/01--2016/12/31 -0.31% 0.20% 2.12% 0.08% -2.43% 0.12%
2017/01/01--2017/12/31 -2.78% 0.21% 0.28% 0.05% -3.06% 0.16%
2018/01/01--2018/12/31 -5.08% 0.35% 8.12% 0.06% -13.20% 0.29%
2019/01/01--2019/12/31 -2.76% 0.17% 4.67% 0.05% -7.43% 0.12%
2020/01/01--2020/12/31 2.67% 0.42% 2.97% 0.09% -0.30% 0.33%
2021/01/01--2021/12/31 10.90% 0.47% 5.23% 0.05% 5.67% 0.42%
2022/01/01--2022/12/31 -0.83% 0.33% 3.32% 0.06% -4.15% 0.27%
基金成立日至2023/09/30 111.26% 0.40% 75.96% 0.07% 35.30% 0.33%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至2009/12/31 9.27% 0.41% 0.75% 0.06% 8.52% 0.35%
2010/01/01--2010/12/31 12.57% 0.29% 2.00% 0.07% 10.57% 0.22%
2011/01/01--2011/12/31 -8.19% 0.24% 3.79% 0.06% -11.98% 0.18%
2012/01/01--2012/12/31 8.23% 0.33% 4.03% 0.04% 4.20% 0.29%
2013/01/01--2013/12/31 6.36% 0.53% 1.78% 0.05% 4.58% 0.48%
2014/01/01--2014/12/31 19.50% 0.42% 9.41% 0.16% 10.09% 0.26%
2015/01/01--2015/12/31 22.89% 0.81% 6.12% 0.07% 16.77% 0.74%
2016/01/01--2016/12/31 -0.70% 0.20% 2.12% 0.08% -2.82% 0.12%
2017/01/01--2017/12/31 -3.23% 0.21% 0.28% 0.05% -3.51% 0.16%
2018/01/01--2018/12/31 -5.54% 0.35% 8.12% 0.06% -13.66% 0.29%
2019/01/01--2019/12/31 -3.19% 0.17% 4.67% 0.05% -7.86% 0.12%
2020/01/01--2020/12/31 2.23% 0.41% 2.97% 0.09% -0.74% 0.32%
2021/01/01--2021/12/31 10.54% 0.47% 5.23% 0.05% 5.31% 0.42%
2022/01/01--2022/12/31 -1.26% 0.33% 3.32% 0.06% -4.58% 0.27%
基金成立日至2023/09/30 98.36% 0.40% 75.96% 0.07% 22.40% 0.33%
注:①本章业绩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列示。
②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详见“三、基金管理人”。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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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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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根据《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次级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上市公司的首
发及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
离交易的权证及权证行权形成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符合
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
资比例的约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
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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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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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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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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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8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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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
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B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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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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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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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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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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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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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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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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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特
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
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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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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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
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
均应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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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
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
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
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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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在市场变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
在面临持有人赎回压力时,如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
现,将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比
例。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整体资产流动性状况良好,可以满足本基
金的日常运作需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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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此外,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当办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自动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
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和“(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
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上述投资者承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得
赎回款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情
形,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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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
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四)投资策略风险和债券品种配置风险
在基金管理人在结合分析宏观、微观分析和市场失衡的特点选择具体的投资
策略过程中,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
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偏差,致使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
债券品种配置风险是指由于当利率的波动或是债券信用级别的变化导致不
同债券品种利差发生变化时,基金在配置不同比例的资金购买不同品种的债券而
隐含的风险。
(五)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1.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
资,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
一致性预期,存在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制度,
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的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
等特征较为相似,基本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
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科创板股票市场风险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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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
板股票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着。
6.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
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
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
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
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
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则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
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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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基金会计风险
基金会计风险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收风险、基金估值
风险。基金数据维护风险主要指需要人工维护数据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如债券
信息、权益信息、银行间交易等;基金数据接收风险主要指对外接收中登、交易
所数据可能存在缺失的风险;基金估值风险主要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
风险。
3.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准则或工作流程规则而给基金资产造
成损失的风险。
4.系统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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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用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
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组,基金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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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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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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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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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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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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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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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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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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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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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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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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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同一类别内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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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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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
①-⑧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2条所规定的第⑨、⑩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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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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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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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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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19层
邮政编码:100034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上述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上市公司的首发及增发,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及权证行权形成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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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为BBB级或以上,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11)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基金托管
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13)、(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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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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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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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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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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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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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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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持有
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2、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微信、APP等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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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微信及APP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微信、APP等方式为定制客户提供信
息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基金净值、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生日祝福等信
息。
(七)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热线:4007008880,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3、电子数据服务
微信公众号、APP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客户投诉和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
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金上一次披露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1-2
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购最低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赎回最低份额、最低账户持有份额及交易级差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1-7
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购最低金额、追加申购最低金额、赎回最低份额、最低账户持有份额及交易级差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1-7
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1-14
5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30
6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30
7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B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2-11-30
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2022-12-30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销售业务的公告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30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30
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30
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2-12-30
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1-4
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1-18
15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20
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1-20
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认、申购旗下部分基金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2-21
18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2-24
19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2-24
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2-28
2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15
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可投资北交所股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16
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3-17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24
2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27
26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3-31
2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3-31
2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4-1
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4-22
30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4-23
3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4-23
3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与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作关系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5-5
3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证券时报 2023-5-16
3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5-23
3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6-2
3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6-30
3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7-1
38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7-21
3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7-21
4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2023-8-21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41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8-31
4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8-31
4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9-27
44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3-10-25
4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10-2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