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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自2024年2月6日起,至2024年3月6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2月6日,本基金总份额为714,247,300.30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579,093,716.82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1.08%,其中同意的份额为579,093,716.82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579,093,716.82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3月7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3月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管理人自2024年3月7日起对本基金实施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7天 1.5% Y<7天 1.5%
7天≤Y<30天 0.1% 7天≤Y<30天 0.1%
Y≥30天 0% Y≥30天 0%
四、备查文件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