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6
五、基金备案 ................................................................................................................ 1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7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6
十、基金的托管 ............................................................................................................ 4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50
十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基本情况 ........................................................................ 52
十三、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54
十四、保本期到期 ........................................................................................................ 66
十五、基金的投资 ........................................................................................................ 73
十六、基金的财产 ........................................................................................................ 97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98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4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7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10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6
二十三、违约责任 ...................................................................................................... 120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12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122
二十六、其他事项 ......................................................................................................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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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和一般混合基金。投资人投
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投资
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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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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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大华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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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 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19.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
期(第一个保本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0.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
人 为 本 基 金 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
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 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期由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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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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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保本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每三年为一个周
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 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
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40.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
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
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
业务
41.过渡期: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
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业务
42.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 投资金额
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3.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
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
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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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保本金额:(1)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包括该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和募集期间的
认购利息);(2)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3)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5.保本: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
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46.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7.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
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
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可
赎回金额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8.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9.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
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及 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
金份额)至保本期到期日的行为(在过渡期内申购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 第一个保本期)
50.保 本 期 到 期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期 届 满 日
(自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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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
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
要求
52.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
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
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
53.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5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业务规则》: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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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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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76.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7.日/天:指公历日
78.月:指公历月
7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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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以保本期到期时本金安全为目标,通过稳健
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和
保本期收益的最大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募集上限
本基金募集份额上限为 48 亿份(不包括募集期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募集金额上限为 48 亿元(不包括募集期认购利息)。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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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
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
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
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
(十)保本金额
(1)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包括该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 2)
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3)过
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
(十一)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下同)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
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
一个保本期)。
(十二)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
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该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自基金保本
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止。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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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
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十三)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
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
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
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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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募集上限
1.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