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违约责任 ..................................................... 72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3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5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非交易过户、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费用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0、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
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53、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5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6、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
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率。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
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
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
调整前2日于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须先按基
金合同履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方
可实施,并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
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超过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被视为下一开放日有效的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
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基金持有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
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投资
人在该日对进行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
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T+1日起,投
资人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
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