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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
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
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3号),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作为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
合计划”)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长江证
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并按照《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
家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长江证券超越
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
程序。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涉及法律文件全文变更,即由原长江证券超越理财
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变更为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的法律文件,包括《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长江智选3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等,上述法律文件已同步在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披露,敬请投资者仔
细阅读。
本次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智选3个月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涉及的主要变更内容和具体流程说明如下:
一、主要变更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
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二)变更产品类型
产品类型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变更运作方式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3个月
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每
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在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
业务。
(四)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投资者依据《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并获得
的原集合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继续持有的,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A、C两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模式不同: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相互转换。
(五)调整申购相关条款
1、申购时间安排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封闭期满后
的每个交易日开放,委托人可在开放日
向推广机构提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申
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委托人在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请为无效申
请,推广机构不予受理。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的价
格。
2、调整申购费率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
与按照申购金额规模收取参与费,
该费用前端收取(即委托人在参与
集合计划时缴纳参与费),具体费
率如下:
参与金额 N 万
(含参与费)
申购费率
N<100 1%
100≤N<500 0.80%
500≤N<1000 0.50%
1000≤N 1000 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
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
用采用前端收
费模式(即申购
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申购费
率如下:申购金
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购费
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调整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委托人在存续期的开放日申购本
集合计划的资金按申购当天集合计划
单位净值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参
与费率)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
天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
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和存续期间可以多次
参与本集合计划。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超过最
低金额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
台)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不
设级差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
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
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
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调整赎回相关条款
1、赎回时间安排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封闭期满
后的每个交易日开放,委托人可
在开放日向推广机构提出退出本
集合计划的申请。
委托人在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请为
无效申请,推广机构不予受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每份基金份额自
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方可在开放日
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
本基金、多次转换转入本基金或多次参与原集合
计划并转换为本基金份额的,则其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对于尚
在最短持有期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对于该基金
份额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登记机构有
权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2、调整赎回费率及赎回原则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为: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持有期限<182 天 0.4%
182 天≤持有期限 < 365 天 0.3%
365 天≤持有期限 < 547 天 0.2%
547 天≤持有期限 < 730天 0.1%
730 天≤持有期限 0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或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18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N<180天 0.50% 0.00%
180天≤N<365天 0.20% 0.00%
N≥365天 0.00% 0.00%
(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基
金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委托人申请
退出的份额顺序依次为:后申购的份
额,先申购的份额,认购份额。
……
本集合计划采取后进先出的退出方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集合计划份额并转
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按照投资人持有
原集合计划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式,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时,应当
按照以上费率向管理人支付退出费
用,退出费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回。
3、调整赎回数量限制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委托人可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
合计划份额退出,每次申请退出的最
低份额为1,000份。
委托人在某一推广机构保留的集合
计划份额最低余额为1,000份,若某
笔退出导致在该推广机构账户余额
中集合计划份额不足1,000份的,余
额部分应一同退出。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
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包含10份),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
为10份(包含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应全部赎回。
如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包含10份)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赎回费按照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为加强基金流动性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合同》的巨额赎
回条款中,调整了部分延期赎回的操作要求,并增加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的相关条款。主要条款对照如
下: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
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退出、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
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
使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前一
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
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份额占
当期全部退出申请份额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办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
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
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的
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
理。延缓办理退出部分按照延缓办理日
单位净值,逐日支付退出款项,但暂缓
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
日,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3)暂停退出: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或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
以按照说明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是暂停期限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
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
(七)调整投资相关条款
根据本基金产品设计及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产品投资范围,细
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类和权益类的具体投资标的类型,新增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删除权证、股指期货。
根据本基金产品设计、投资逻辑及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产品投
资策略、投资限制,新增业绩比较基准,明确风险收益特征。
调整
项目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投资
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通过对各类基金
的精选配置,在控制风险和保障适
度流动性的前提下,为委托人追求
绝对收益,实现委托资产的有效增
值。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
及基金精选策略,灵活投资于多种
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寻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
范围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类权益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
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2)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
1)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公开
发行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占资产
总值的0-100%;
2)股票类权益性资产:股票(包
括一级市场申购所得股票及二级
市场投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占资产净值的0-30%;
3)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
央行票据、债券逆回购、国内依法
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
占资产总值0-100%;
4)在集合计划开放期间,现金、
到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或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的
比例不低于资产净值的5%;
5)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
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的40%。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本集合计划申购新股,不设申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
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以
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
购上限,但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所申报的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因集合计划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客
观因素导致投资组合暂时未能达
到上述约定比例的要求,管理人应
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自主对
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管理。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应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最近四个季度报告披露的持
有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
低于60%。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投资
限制
(1)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
益,本集合计划不得从事《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资产管理合
同限制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
1)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
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3)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
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2)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司发行的证券(基金除外)超过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4)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只封
闭式基金的市值超过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的20%;或投资于一只开放
式基金的市值超过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的30%;
5)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任何一只
基金,超过该基金规模的30%;
6)任何时间持有的股指期货多头
合约价值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的20%。空头合约的价值超过集合
计划资产净值的10%。空头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多头合约价值与股票
市值之和;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
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
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净值的5%;
8)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
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或申
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证券法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约定限制或禁止从事的其他
投资。
(2)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及代
型基金应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①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②最近四个季度报告披露的持有
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
于60%。
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
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
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
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
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
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
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
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
金份额;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
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
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
销机构不得从事《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
的承诺;
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3)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
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
途;
4)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
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
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
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
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
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
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
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
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发生流动性
限制、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4)、
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除上述第3)、4)、5)、
13)、17)、19)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联
交易
委托人同意,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
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将
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资产托管机构
和委托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业绩
比较
基准
无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
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30%
(八)调整估值方法
根据变更后的投资范围以及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修改了估值方
法。
(九)调整基金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了管理费及托管费的计算方式。并根据变更后的
产品份额设置,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同时,删除了原集合计划管理
人的业绩报酬。主要条款对照如下:
基金费用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管理费 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
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
除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
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1%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
除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
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E取0。
托管费 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K=E×0.2%÷当年天
数
K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
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
除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
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0.2%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
除前一日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
的资产净值的余额,若为负数,
则E取0。
销售服务费 无。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管理人业绩
报酬
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份额
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
酬。业绩报酬计提标准为,计提份
额期间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标准部
分的20%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无。
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费
用与税收"部分。
(十)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收益分配规则,主要条款对照如下: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收益分配需同时满足下列原则:
(1)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集合计划资产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单位净值减去单位份额分红金额后不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
能低于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3)符合上述原则下,集合计划的净
收益每年至少分红一次,最多分配四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
当次可供分配利润的70%。集合计划
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收益分配基准日到红利发放日的
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采用两种方
式,委托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分红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本
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
资免收参与费用,并不受最低参与金
额限制;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
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委托人未作
选择的,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红利方式。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对收益
分配方式进行修改,但在权益登记日
当天进行的修改对本次分红无效。
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
利将按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A
类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红利再投资所
获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按原对应持有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
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一)调整信息披露条款
根据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调整,
主要条款对照如下: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1)定期公告与报告
1)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成立后,集合计划管理人
应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公布前一工
作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
计净值;在每一开放日的次工作日
公布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
值、单位累计净值。
2)季度报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准
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
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策略、资
产组合、业绩表现、份额变动等情
况做出详细的说明;资产管理季度
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
后由管理人公告。托管人在每季度
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季度托管报告。
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
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
按照监管要求备案。
3)年度报告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准
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及集
合计划审计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
计划资产的业绩表现、收益分配、
投资策略、内部监察、投资组合、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会计报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
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托
管人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托
管报告。
上述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应于每个
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
理人网站通告,并按照监管要求备
案。
(2)临时公告与报告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
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之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
时向委托人披露。
1)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导致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能按正常估值方法进行估
值,在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调整后,调整金额影响到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形;
2)涉及本集合计划的重大关联事
项;
3)涉及本集合计划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4)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况发生;
5)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托管人托管部
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发生变动;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原集合计划变更
为本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后,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原集合计划
合同的变更公告及《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6)变更投资策略或投资程序等;
7)集合计划开始办理申购、退出业
务;
8)集合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
付;
9)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申购、退出;
10)暂停申购、退出后重新开放集
合计划的申购、退出;
11)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
费用计提方式或费率发生变更;
12)业绩报酬标准的调整;
13)集合计划分红;
14)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
大事项。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将根
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
沪深证券交易所报告本集合计划的
运作情况。
(3)对账单服务
本集合计划每年度向上一年度有交
易记录或年末仍有集合计划份额的
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
形式为邮寄、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
方式。委托人需保证在推广机构保
留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或其他联
系方式正确有效。因委托人未保留
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其他联系方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T+3日,通过规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式或所保留的信息无效,导致无法
收到对账单时,管理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
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期间参与
和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情况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
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基金投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投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如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
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
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
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当
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
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
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
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基金合同》中明确本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介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调整合同终止条款
主要条款对照如下: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集合计划将
终止:
(1)管理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
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
因不能履行职责;
(2)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
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
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集合
计划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
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人数
低于2人(不含长江证券);
(4)法律、行政法规、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十三)调整争议处理
主要条款对照如下:
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
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武汉市有
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
地区法律)管辖。
(十四)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
根据《基金法》和《运作办法》的规定,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设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约定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并明确持有人
大会会议召集人、召集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议事内容与程序;表决、计票规则、
生效与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等。
(十五)增加侧袋机制、摆动定价机制
根据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本基金的法律文件中增加侧袋机制、摆
动定价机制相关条款。
二、变更相关流程安排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已征得托管人同意后在官方网站
(www.cjzcgl.com)就《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事宜发布《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
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并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网站公告方式向投资
者发送《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智选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函》(以下简
称“本函”)。
投资者不同意本次变更的,应在本函公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1月
21日至2022年1月27日)将完整、准确填写的本函附件回执送达至回执指定地址,
并将所持有的原集合计划份额全部退出。投资者未在前述日期内回复意见的,或
答复意见不明确的,或提出异议但未在前述日期内退出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则
其己以行为表明同意本次变更。
本次变更将于2022年1月28日生效,即自2022年1月28日(含该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三、重要提示
1、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变更后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依据《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并
获得的原集合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继续持有的,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原集合计划份额之日起连
续计算。
3、投资者欲了解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
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相关事宜,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jzcgl.com)查询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66-866)咨询相关
信息。
4、请投资者在提交回执时,充分考虑邮寄方式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智
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征询意见函》的回执
回 执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已收到并知悉贵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变更为长江智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公
告》,并已知悉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基金管家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长江智选
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及法律文件变更的内容,现将相关意见回
函如下:
意见类型 您的意见(请在对应位置打勾“√”)
同意本次变更
不同意本次变更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授权经办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请将本回执于2022年1月X日至2022年1月X日15:00前通过以下任一方式送达至长江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回执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长江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划与客服部收,邮编:200122,电话:021-80301342
二、回执接收电子邮箱:cjzg-service@cjsc.com
三、回执接收传真:021-80301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