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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已整体承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已全部转为北交所股票,北交所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我司)决定自2023年2月14日起对旗下4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现将本次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改涉及的基金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红启航)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修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上述基金均可按照各自基金合同的约定,在遵守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参与北交所股票的投资,且我司已就前述事项于2021年11月19日发布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据此,我司决定删除上述基金投资范围中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并删除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风险揭示、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同时,删除上述基金投资范围中的中小板相关表述;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动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的相关表述及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此外,东方红启航还将依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并相应增加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相关约定。各基金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至附件8。
本次删除新三板精选层、中小板的各项相关表述系为反映最新的资本市场情况,东方红启航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亦系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其余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改事宜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三、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2023年2月14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进行披露。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808)咨询。
2、风险提示
(1)上述基金可投资北交所股票,北交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更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4日
附件1: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前言 七、本基金可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或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虽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但仍可能面临参与挂牌股票交易产生的风险,包括:挂牌公司的经营风险(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从而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股价波动较大风险(涨跌幅限制较宽松导致股价波动比A股更大)、流动性风险(股权集中、市场流动性差导致股票变现的冲击成本较高,甚至无法变现)、信息披露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标准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估值风险(采用公允价值方法估值,可能与资产实际价值或变现价值之间存在偏差)、挂牌公司的降层风险(新三板精选层设有定期退出机制和即时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精选层公司将会调至创新层甚至是基础层)、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主动终止挂牌,也可能由于违反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被实行强制终止挂牌)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新三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新三板。 (删除,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部分前言 十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三部分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三部分释义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删除)
第三部分释义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的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删除)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删除)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2、股票组合的构建
(5)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新三板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流动性良好的优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结合所投资行业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分别从内生增长、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备选公司的行业特征、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业绩驱动因素等,从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同时,也会充分考量挂牌股票自身的流动性,决定个股在组合中的比例;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企业驱动力的不同,合理分配不同行业股票的资产占比。
考虑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尚处于发展阶段,本基金将以发展眼光看待新三板企业未来的成长,通过财务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重点考察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产品优势、产业链地位、管理层水平、盈利和现金流能力、应变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挑选出有价值的投资标的。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述指标的变化情况,整体考量组合的投资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从成长性、价值性以及估值水平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①对于生命周期偏早期的企业着重进行成长性评估,重点关注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速不低于10%,或最近三年扣非净利润复合增速不低于15%的公司;
②对于已有成熟商业模式的企业着重进行价值性评估,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ROE、现金流等指标,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眼光进行评估。
③估值水平评估:本基金将结合现金流、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指标衡量股票价值和价格是否匹配,并且基于公司所属的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估值方法,以此寻找不同行业股票的合理价格区间,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三、投资策略
2、股票组合的构建
(删除,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2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9)、(12)、(16)、(19)、(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删除)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删除)
除上述(2)、(9)、(12)、(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新三板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除,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2: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红启兴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删除)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的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删除)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2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9)、12)、16)、19)、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删除)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删除)
除上述2)、9)、12)、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新增,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五)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应按基金名义完成银行存款投资账户开立手续,配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变更等办理人员身份证明信息。开户资料须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当发生预留印鉴变更时,及时通知对方完成变更。如银行存款账户停止使用,投资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如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存款证实书遗失、灭失、污损或被盗,晚于兑付日到达存款行导致无法兑付或延迟兑付的,基金管理人应推进后续处理,基金托管人积极配合完成相关事项。存款证实书不得进行担保、质押、背书、转让或用于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投资协议中明确存款本息资金回款路径为基金资产托管专户。在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下,如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存款本息资金到期应按协议约定返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避免资金回款风险,疫情缓解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基金托管人拒绝办理入库,基金管理人应更正。发生疫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事宜。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外,其他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新增)
(七)场内质押式回购类业务补券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日发布的T+2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足债券,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补券,基金管理人须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进行补券及回复相关信息。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附件3: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前言 七、本基金可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或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虽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但仍可能面临参与挂牌股票交易产生的风险,包括:挂牌公司的经营风险(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从而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股价波动较大风险(涨跌幅限制较宽松导致股价波动比A股更大)、流动性风险(股权集中、市场流动性差导致股票变现的冲击成本较高,甚至无法变现)、信息披露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标准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估值风险(采用公允价值方法估值,可能与资产实际价值或变现价值之间存在偏差)、挂牌公司的降层风险(新三板精选层设有定期退出机制和即时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精选层公司将会调至创新层甚至是基础层)、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主动终止挂牌,也可能由于违反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被实行强制终止挂牌)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新三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新三板。 (删除,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三部分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三部分释义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删除)
第三部分释义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的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删除)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删除)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2、股票组合的构建
(5)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新三板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流动性良好的优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结合所投资行业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分别从内生增长、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备选公司的行业特征、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业绩驱动因素等,从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同时,也会充分考量挂牌股票自身的流动性,决定个股在组合中的比例;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企业驱动力的不同,合理分配不同行业股票的资产占比。
考虑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尚处于发展阶段,本基金将以发展眼光看待新三板企业未来的成长,通过财务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重点考察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产品优势、产业链地位、管理层水平、盈利和现金流能力、应变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挑选出有价值的投资标的。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述指标的变化情况,整体考量组合的投资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从成长性、价值性以及估值水平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①对于生命周期偏早期的企业着重进行成长性评估,重点关注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速不低于10%,或最近三年扣非净利润复合增速不低于15%的公司;
②对于已有成熟商业模式的企业着重进行价值性评估,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ROE、现金流等指标,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眼光进行评估。
③估值水平评估:本基金将结合现金流、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指标衡量股票价值和价格是否匹配,并且基于公司所属的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估值方法,以此寻找不同行业股票的合理价格区间,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三、投资策略
2、股票组合的构建
(删除,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2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9)、(12)、(16)、(19)、(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删除)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删除)
除上述(2)、(9)、(12)、(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会面临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产生的挂牌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较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风险、估值风险、挂牌公司的降层风险、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等特有风险。 六、风险收益特征
(删除)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新三板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除,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4: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删除)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的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删除)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2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9)、12)、16)、19)、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删除)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删除)
除上述2)、9)、12)、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新增,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五)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应按基金名义完成银行存款投资账户开立手续,配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变更等办理人员身份证明信息。开户资料须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当发生预留印鉴变更时,及时通知对方完成变更。如银行存款账户停止使用,投资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如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存款证实书遗失、灭失、污损或被盗,晚于兑付日到达存款行导致无法兑付或延迟兑付的,基金管理人应推进后续处理,基金托管人积极配合完成相关事项。存款证实书不得进行担保、质押、背书、转让或用于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投资协议中明确存款本息资金回款路径为基金资产托管专户。在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下,如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存款本息资金到期应按协议约定返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避免资金回款风险,疫情缓解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基金托管人拒绝办理入库,基金管理人应更正。发生疫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事宜。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外,其他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新增)
(七)场内质押式回购类业务补券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日发布的T+2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足债券,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补券,基金管理人须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进行补券及回复相关信息。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附件5: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前言 十一、本基金可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或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虽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但仍可能面临参与挂牌股票交易产生的风险,包括:挂牌公司的经营风险(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从而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股价波动较大风险(涨跌幅限制较宽松导致股价波动比A股更大)、流动性风险(股权集中、市场流动性差导致股票变现的冲击成本较高,甚至无法变现)、信息披露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标准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估值风险(采用公允估值方法估值,可能与资产实际价值或变现价值之间存在偏差)、挂牌公司的降层风险(新三板精选层设有定期退出机制和即时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精选层公司将会调至创新层甚至是基础层)、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主动终止挂牌,也可能由于违反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被实行强制终止挂牌)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新三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新三板。 (删除,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三部分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三部分释义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删除)
第三部分释义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任莉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的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删除)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删除)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2、股票组合的构建
(5)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新三板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流动性良好的优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结合所投资行业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分别从内生增长、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备选公司的行业特征、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业绩驱动因素等,从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同时,也会充分考量挂牌股票自身的流动性,决定个股在组合中的比例;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企业驱动力的不同,合理分配不同行业股票的资产占比。
考虑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尚处于发展阶段,本基金将以发展眼光看待新三板企业未来的成长,通过财务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重点考察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产品优势、产业链地位、管理层水平、盈利和现金流能力、应变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挑选出有价值的投资标的。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述指标的变化情况,整体考量组合的投资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从成长性、价值性以及估值水平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①对于生命周期偏早期的企业着重进行成长性评估,重点关注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速不低于15%,或最近三年扣非净利润复合增速不低于10%的公司;
②对于已有成熟商业模式的企业着重进行价值性评估,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ROE、现金流等指标,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眼光进行评估。
③估值水平评估:本基金将结合现金流、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指标衡量股票价值和价格是否匹配,并且基于公司所属的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估值方法,以此寻找不同行业股票的合理价格区间,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三、投资策略
2、股票组合的构建
(删除,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挂牌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2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10)、(12)、(16)、(19)、(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删除)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删除)
除上述(2)、(10)、(12)、(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会面临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产生的挂牌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较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风险、估值风险、挂牌公司的降层风险、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等特有风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删除)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新三板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除,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6:东方红启盛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授权代表:任莉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删除)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的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删除)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挂牌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2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10)、12)、16)、19)、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删除)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删除)
除上述2)、10)、12)、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根据实际需要,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机构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新增,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五)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应按基金名义完成银行存款投资账户开立手续,配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变更等办理人员身份证明信息。开户资料须预留基金托管人印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妥善保管预留印鉴,当发生预留印鉴变更时,及时通知对方完成变更。如银行存款账户停止使用,投资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根据实际需要,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如非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存款证实书遗失、灭失、污损或被盗,晚于兑付日到达存款行导致无法兑付或延迟兑付的,基金管理人应推进后续处理,基金托管人积极配合完成相关事项。存款证实书不得进行担保、质押、背书、转让或用于可能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投资协议中明确存款本息资金回款路径为基金资产托管专户。在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下,如无法正常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存款本息资金到期应按协议约定返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避免资金回款风险,疫情缓解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入库保管。如存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基金托管人拒绝办理入库,基金管理人应更正。发生疫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事宜。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基金托管人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库。如需提前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外,其他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致。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新增)
(七)场内质押式回购类业务补券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日发布的T+2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并做好场内质押式回购业务补券工作。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足债券,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补券,基金管理人须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进行补券及回复相关信息。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附件7: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金法》、《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前言 十一、本基金可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或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虽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但仍可能面临参与挂牌股票交易产生的风险,包括:挂牌公司的经营风险(规模较小,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从而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股价波动较大风险(涨跌幅限制较宽松导致股价波动比A股更大)、流动性风险(股权集中、市场流动性差导致股票变现的冲击成本较高,甚至无法变现)、信息披露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标准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估值风险(采用公允估值方法估值,可能与资产实际价值或变现价值之间存在偏差)、挂牌公司的降层风险(新三板精选层设有定期退出机制和即时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精选层公司将会调至创新层甚至是基础层)、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主动终止挂牌,也可能由于违反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被实行强制终止挂牌)等。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新三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新三板。 (删除,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部分前言 十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前言 (新增)
十二、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第三部分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三部分释义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删除)
第三部分释义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的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删除)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删除)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2、股票组合的构建
(5)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新三板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流动性良好的优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结合所投资行业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分别从内生增长、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备选公司的行业特征、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业绩驱动因素等,从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同时,也会充分考量挂牌股票自身的流动性,决定个股在组合中的比例;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企业驱动力的不同,合理分配不同行业股票的资产占比。
考虑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尚处于发展阶段,本基金将以发展眼光看待新三板企业未来的成长,通过财务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重点考察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产品优势、产业链地位、管理层水平、盈利和现金流能力、应变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挑选出有价值的投资标的。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述指标的变化情况,整体考量组合的投资并进行动态调整。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从成长性、价值性以及估值水平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①对于生命周期偏早期的企业着重进行成长性评估,重点关注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速不低于15%,或最近三年扣非净利润复合增速不低于10%的公司;
②对于已有成熟商业模式的企业着重进行价值性评估,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ROE、现金流等指标,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眼光进行评估。
③估值水平评估:本基金将结合现金流、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等指标衡量股票价值和价格是否匹配,并且基于公司所属的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估值方法,以此寻找不同行业股票的合理价格区间,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三、投资策略
2、股票组合的构建
(删除)
(新增)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2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9)、(12)、(16)、(19)、(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
(删除)
(新增)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删除)
除上述(2)、(9)、(12)、(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5)交易所上市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四、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新增)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新三板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除,后序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2020年月日生效,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2020年10月29日生效,原《东方红稳健成长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二)估值方法
6、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法定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二)估值方法
(删除)
基金合同摘要其他内容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8: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红启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融资业务。
(删除)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的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删除)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
19)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2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挂牌/上市的股票合计计算)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所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但本基金所投资精选层挂牌股票因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含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9)、2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上述2)、9)、12)、16)、19)、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
(删除)
(新增)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删除)
除上述2)、9)、12)、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九、其他事项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若有) (新增)
(二)反洗钱义务
本托管协议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反洗钱义务,并主动配合托管账户开立结算银行根据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遵守各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任何一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