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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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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8日证监许可【2019】1460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9年9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
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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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
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
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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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
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
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
具体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
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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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仅可申购B类基金份额,且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均设
置锁定持有期,原则上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每份B
类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而由红利再投资而来
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
期,每份B类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务。因
此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
份额的风险。
原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
类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对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
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本基金采用逐笔计提法收取业绩报酬,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未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因
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持有期不同,对应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同,
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赎回金额以登记机构确
认数据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3年
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余所载内容截止至2024年3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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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产品历史沿革....................................................6
二、绪言............................................................7
三、释义............................................................8
四、基金管理人.....................................................13
五、基金托管人.....................................................23
六、相关服务机构...................................................28
七、基金的存续.....................................................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九、基金的投资.....................................................55
十、基金的业绩.....................................................69
十一、基金的财产...................................................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0
十七、风险揭示.....................................................9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3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4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8
二十四、备查文件..................................................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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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历史沿革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变更而来。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 2011 年 5 月 5 日,资产管理
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
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
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
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的要求相应修改《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2019 年 8
月 8 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60 号文)注册。《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生效,原《东方红 7 号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变更为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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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
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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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红启元三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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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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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东方红 7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东方红启元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 B 类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3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
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 B 类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
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3 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
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份 B 类基金份额在
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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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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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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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联系人:彭轶君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18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斌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
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科员,上海证管办稽查处、稽查局案件审理处科员,上海证
管办案件调查一处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一处、机构二处主任科员、机构
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法制工作处处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
部总经理、合规法务管理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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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副总裁。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东方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
蒋鹤磊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宝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职员,上海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购并重组部项目经理,上海证
管办稽查处科员、调查二处副主任科员,上海监管局调查一处主任科员,上海监
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主任科员、副调研员、 副处长,上海监管局机构监管一
处调研员、稽查二处调研员,上海博威益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方
华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
风控官。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上海东证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张锋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财政证券公司研究员,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
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尤文杰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兼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彭卫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
会主任科员,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副院长,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法制处处长,交通部政策法规
司法制处处长,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上海中夏律
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现任北京大成(上
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勤法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曾任浙江时代银鹰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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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现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物奇微电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纽
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季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晔女士,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
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
授。2、基金管理人监事成员
杨洁琼女士,监事,中共党员,法学学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总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共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委
员会副书记,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刘枫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市东方明珠股份有
限公司技术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交易部交易主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部交易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张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胡雅丽女士,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新财富》
白金分析师。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MD)、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公募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周陶女士,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曾任上海市税务局金山分局税政科副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主任科
员、副处长,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岗、监事长,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兼任风险
管理部总经理。
胡伟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珠海市商业银行资金营
运部债券交易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上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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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
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组执行经理,兼
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峰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职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职员、委托处副处长、委托处处长、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
杨海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交银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法
律合规主管,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创新业务部董事副总经理、产品总
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智能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品
牌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任党委办公室主任。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业务总部市场业务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董
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傅奕翔先生,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22年7月至今任
东方红启程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至今任东方红
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至今任东方
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
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钱思佳女士,2019年9月至2022年10月任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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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张锋先生、委员胡雅丽女士、
委员秦绪文先生、委员苗宇先生、委员谭鹏万先生、委员王延飞先生、委员李竞
先生。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胡伟先生,委员张锋先生,委
员纪文静女士、委员蒋蛟龙先生、委员孔令超先生、委员邓炯鹏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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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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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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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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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
等;并制定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二名,包括一名股东监事及一名职工监事。公司监事依照
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规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等。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
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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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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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1385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6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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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
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
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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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
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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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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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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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
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A 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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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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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bank.com.cn/
3、B类基金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32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1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33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400018828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5)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卢大印
客服电话:400885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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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公司网站:www.dzqh.com.cn
(1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funds.com
(1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站:www.chinalife.com.cn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
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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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2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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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2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6层601内0615A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2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15层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站:www.txfund.com
(28)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
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
14032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021-53398816
公司网站:https://www.luxxfund.com
(2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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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站:www.pytz.cn
(3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www.xzsec.com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
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站:http://www.leadbank.com.cn/
(3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3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3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38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3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时代金融中心上海浦东新区时代金融中心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3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3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39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3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4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https://www.taixincf.com
(4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
公司网站:www.duxiaoma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8598907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40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涵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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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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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仅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每份B类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年,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日(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3年的年度对
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
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可以办理赎回业务,每份B类基金份
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3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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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B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业务。对于每份B类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
务,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B类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期的限制。
原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不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红利再投资份额
除外。对A类基金份额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业务。
对于原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将就合同变更事项
向其征询意见,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选择开放期内提出退出集合计划的,不收取
赎回费,对于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但逾期未退出该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统一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次一工作日对其做强制赎回处理(赎回价格
为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且不收取赎回费。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于2019年11月4日起首次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以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东方红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
额期限连续计算;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东方红启元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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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
账户。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