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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要求,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2年4月29日起增加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C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15603),并相应修改《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相关文件。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安排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份额类别,称为A类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份额类别,称为C类份额。
本基金进行新增C类份额后,原有基金份额将自动划归为本基金A类份额,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继续持有、赎回或转换无任何改变,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任何影响。新增的C类份额与原有的A类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类份额简称: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A,基金代码:952024;C类份额简称: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C,基金代码:015603),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7 日 1.50%
7日≤持有期限<30 日 0.40%
持有期限≥30 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4、C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和披露
C类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2022年4月29日当日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C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当C类份额的份额数为零时,按如下规则处理:
在任何一个工作日C类份额的份额数为零时,本基金将停止计算C类份额净值,暂停计算期间的C类份额净值将按照A类份额净值披露,作为参考净值;A类份额仍照常计算和披露。
在任何一个开放日C类份额的份额数为零时,凡涉及到C类份额的申购等相关业务,均按照申请日当日(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在申请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确认C类基金份额并恢复计算C类基金份额净值。
5、C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与A类份额申购、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C类份额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本基金C类份额自2022年4月29日起开通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二、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苏州路381号409A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街道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2-23层及25层
法定代表人:谢乐斌
电话:021-38676999
联系人:甘珉
网址:www.gtjazg.com
(2)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时,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进行公示。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基金新增C类份额的事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
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即本基金,并相应修改《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等法律文件。2021 年 11 月 5
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3521
号文)注册。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
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即本基金,并相应修改《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等法律文件。2021 年 11 月 5
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521 号文)注册。
第三部分 释义
无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A 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58、C 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第四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投资人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份额;投资人在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份额。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
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
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
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等并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其他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其他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 具体措
施如下: 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此类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 具体措
施如下: 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
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
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江伟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谢乐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无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划出, 经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之间由于 A 类份额不收取而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同时,本公司对《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国泰君安君得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了相应更新并按规定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gtjazg.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2年4月29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95521网址:www.gtjazg.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