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2
五、基金备案..............................................................................................................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5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5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26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十二、基金托管.......................................................................................................... 46
十三、基金的销售...................................................................................................... 47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8
十五、基金的投资...................................................................................................... 49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59
十七、基金的财产...................................................................................................... 60
十八、基金财产估值.................................................................................................. 62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70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72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二十四、业务规则...................................................................................................... 83
二十五、违约责任...................................................................................................... 84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85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86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汇丰晋信
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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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五)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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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同: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
行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
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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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汇丰晋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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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所代
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所代表的基金资
产净值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净值10%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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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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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A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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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
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H类别基金份额: 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
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
别;
基金份额: 指A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
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H类别基金
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
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
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
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
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
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
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别份额)
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
中;
H类别份额的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金A
类别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足H
类别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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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盈利预期持续稳定增长,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型
股票,在将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分红收益及长期资本利得,实现
基金资产持续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与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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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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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
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就
不得撤销。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首次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
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限制参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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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及最低持有
份额的限制并依法进行公告。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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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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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H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
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H类别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
金A类别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足H基金类别份额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H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及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
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并公告。在确定申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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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A类别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H类别基金份额依据香港销售机构的规则,申购以金额
提交申请,关于赎回,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约定,仅接受份额提交
申请,或接受以金额或份额方式提交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别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
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件限制,H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可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A类别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A类别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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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H类别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