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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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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2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0
五、基金备案..............................................................................................................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1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22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3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
十二、基金托管..........................................................................................................42
十三、基金的销售......................................................................................................43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4
十五、基金的投资......................................................................................................45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55
十七、基金的财产......................................................................................................56
十八、基金财产估值..................................................................................................58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66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68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7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二十四、业务规则......................................................................................................77
二十五、违约责任......................................................................................................78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79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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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汇丰晋信
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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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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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
行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
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 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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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汇丰晋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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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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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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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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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盈利预期持续稳定增长,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型
股票,在将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分红收益及长期资本利得,实现
基金资产持续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与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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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
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就
不得撤销。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首次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
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限制参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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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及最低持有
份额的限制并依法进行公告。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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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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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
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并公告。在确定申购开
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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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
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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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
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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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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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
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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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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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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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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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
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
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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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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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
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
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
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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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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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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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管理的财产,防止在不同基金
及受托管理财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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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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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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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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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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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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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四)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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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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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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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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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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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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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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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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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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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
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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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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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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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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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盈利预期稳定增长,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型股
票,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分红收益及长期资本利得,实现基金
资产长期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
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权证投
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
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基金管理人每季度
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 A 股市场排名在前
30%的股票归入大盘股。基金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等原因而导致大盘股
投资比例低于上述规定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
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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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理念
较高仓位、蓝筹公司、精选研究。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较高仓位股票基金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其中,将不低于 80%的
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
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减少对股票市场趋势的主观判断,注重“自下
而上”的个股筛选,坚持既定且稳定的投资风格和策略,以获取长期较高的资本
利得。
(2)投资大盘蓝筹股票
本基金对大盘股票的界定方法为: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
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序,总市值在 A 股市场排名在前 30%的股票。此类上市
公司通常在各自行业具有较高的领先地位和稳定的现金流入,可以回避小市值公
司在创业初期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
(3)研究创造投资价值
优质大盘股具有经营风险小、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运作规范、信息透明等的
特征,同时大盘股价不易被操纵,股价波动较小。通过预测其在各行业中的领先
地位和可运用的垄断资源把握重点投资领域,从行业景气度、核心竞争力、财务
状况等全面研究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超额收益,既所谓的研究创造投资价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
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下而上决定股票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所奉行的“较高仓位、蓝筹公司、精选研究”的投资理念和“研
究创造价值”的股票精选策略,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仅根据精选的各类证券的
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度的调整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
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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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配置策略
行业研究员通过分析行业特征,定期提出行业投资评级和配置建议。行业比
较分析师综合内、外部研究资源,结合宏观基本面分析等状况,提出重点行业配
置比重的建议。基金经理小组根据行业研究员、行业比较分析师的建议结合市场
投资环境的预期与判断对各行业配置比重进行讨论。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行业研
究员、行业比较分析师的建议与基金经理的讨论结果提出行业配置建议,基金经
理据此进行行业配置操作。
考虑到本基金筛选出的大盘股票库会产生因行业集中度过高造成的问题,在
实际操作中,本基金将通过对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
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并据
此,在不超过股票资产 20%上限的基础上,适度补充中小盘股票以对组合成份股
的行业分布加以适当调整,以避免因行业集中度过高造成的组合非系统性风险。
3、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初选库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目标客户的特征,本基金的股票初选库需经过总市
值指标筛选。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中国 A 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大到小进行排
序,总市值在 A 股市场排名在前 30%的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股票初选库。
新发行的股票可直接进入本基金的初选库。
(2)专注竞争优势的个股精选体系
优质大盘股具有经营风险小、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运作规范、信息透明等的
宏观经济分析
经济形势分析 资本市场分析 法规与政策分析
确定或修改资产配置比例
预期收益分析 预期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投资对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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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同时大盘股价不易被操纵,股价波动较小。通过预测其在各行业中的领先
地位和可运用的垄断资源把握重点投资领域,从行业景气度、核心竞争力、财务
状况等全面研究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专注于分析大盘股特有的竞争优势,基金管理人将对初选股票给予全
面的价值、成长分析,并结合行业地位分析,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
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型股票进行投资。价值指标包括:
市净率(P/B)、每股收益率、年现金流/市值、股息率等;成长指标包括: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市盈率(P/E)、净资产收益率(ROE)
等。本基金并不拘泥于上述单一的价值标准或成长标准,而是将综合考虑上市公
司治理水平,核心竞争能力等因素,最大程度地筛选出价值低估的的上市公司。
各项指标的标准设置原则如下:
市净率(P/B)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值。如果一个发行 A 股同时也发行 H
股或 B 股的公司,其 B 股的市值会与 A 股市值相加导出公司市值总额。
每股收益
最近三年每股收益为正值,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参照其会计调整报表数
据。
年现金流/市值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值。计算中所采用的现金流量是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股息率
以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平均的股息率
水平,确定股息率的筛选值。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
察其过往 3 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 2 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
考察其未来 3 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
察其过往 3 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 2 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司,
考察其未来 3 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市盈率(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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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的倒数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
平均市盈率(P/E)水平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情况,确定市盈率(P/E)的筛选
值。
净资产收益率(ROE)
以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 GDP 的增长
速度和上市公司整体的净资产收益率情况,确定净资产收益率(ROE)的筛选值。
(3)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通过借鉴汇丰投资关于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本基金建立了全面的
公司治理评估体系,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予
以规避。同时,本基金通过实地调研对综合评估结果做出实际验证,确保最大程
度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
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
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
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
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上市公司较普遍存在治
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尤为注重对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的评估,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
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产业结构;
行业展望;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公司治理。
(4)风险调整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以上市公司整体评估和风险调整为基础进行行业、个股优化配置,
避免投资组合中行业过于集中。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在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充分
利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并有效降低基金的整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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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
对未来利率趋势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积极
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1)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趋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全面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变化情况,把握未来利
率走势,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期限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研究部门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不同市场的
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
险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
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债)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究部门
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
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准确评价该公司
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作出价值判断。对于可转债,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
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5、其他资产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
资。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
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公
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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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
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
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
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
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
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
本基金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股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沪深两市总市值最大的 300只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2)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85%-95%的股票资产,
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并将不低于 80%的股
票资产投资于国内 A 股市场上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价值低估、且在各行业中
具有领先地位的大盘蓝筹股票。从长期看,本基金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 90%,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1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
的权重确定为 90%和 10%,并用同业存款利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此,“沪深 300 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
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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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产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
盘蓝筹股票,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固定收益类
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5%-15%,其中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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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后
续相关规定执行;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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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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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若将来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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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
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
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汇丰晋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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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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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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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
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⑤ 长期停牌的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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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
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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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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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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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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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6)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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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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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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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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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
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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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
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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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
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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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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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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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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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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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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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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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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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
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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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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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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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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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