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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3
五、基金备案.............................................................................................................. 1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7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7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28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9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7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5
十二、基金托管.......................................................................................................... 48
十三、基金的销售...................................................................................................... 49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0
十五、基金的投资...................................................................................................... 51
十六、基金的融资...................................................................................................... 61
十七、基金的财产...................................................................................................... 62
十八、基金财产估值.................................................................................................. 64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70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73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二十四、业务规则...................................................................................................... 84
二十五、违约责任...................................................................................................... 85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86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87
一、前言
(一)订立《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汇丰晋信
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
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
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
税等行为;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
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
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
发布的且得到中国承认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
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
布的且得到中国承认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
书进行的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
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汇丰晋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
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
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所
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
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所代表的
基金资产净值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净值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在
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H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
机构销售,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 指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以及
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基金份额,但本基金合
同关于H类基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
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
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
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
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
(或其各自的代理人)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
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金A
日: 类、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
能满足H类基金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致力于捕捉股票、债券等市场不同阶段中的不同投资机会,无论其
处于牛市或者熊市,均通过基金资产在不同市场的合理配置,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较高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设定的最高募集规模和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及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
地投资者设立,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
资者设立,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称为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
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就
不得撤销。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首次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限
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及最低持有
份额的限制。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
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足H类基金份额结算
安排的交易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H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及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
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A类、C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H类基金份额依据香港销售机构的规则,申购以金额
提交申请,关于赎回,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与基金管理人的约定,仅接受份额提交
申请,或接受以金额或份额方式提交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件限制,H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可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A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H类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H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或基金
金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A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H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考虑到香港市场的交易特点,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和确认采用
分级结算方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与香港代表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
香港代表负责办理与销售机构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香港销售机构负责办理与
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之间的份额结算与登记;
香港销售机构对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香港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或全部拒绝投资者的申请。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的H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H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通过
香港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A类、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5)H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H类基金份额时,应在香港销售机构处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部或部分拒绝香港代表上报的申购申请,在此种情况下,
应退回的申购资金(不计息)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退回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H类基金份额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向香港代表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分为A类、C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A类、C类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H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费详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各
项销售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的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
产净值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该基金净值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对于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A类、
C类基金份额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
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对于H类基金份额的未受理部分,默认采用延期赎回方式,并自动转入
下一个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H类基金份额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在延期赎回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香港销售机构的申请,取消H类
基金份额的部分或全部延期赎回申请。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
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关披露。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A类别、C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净值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
为两种情况:
1)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
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
A类别、C类别投资人超过基金净值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
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2)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
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A类别、C类别基金投资人超过基金净值20%
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净值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
体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净值超过基金净值50%以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除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基金份额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3)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关于内地互认基金其他暂停事项。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
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
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投资者办理H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业务时,需遵循香港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则。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三)H类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需遵循香港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
则。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
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
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原则上,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由本基金的
名义持有人代表其履行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和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情形。
(四)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
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
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
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表决通过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公告。
(十一)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或其各自的代理人)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
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投资者的意见后,
为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
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在表决通过后2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在表决通
过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
人。
4)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表
决通过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二、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
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
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
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
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
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致力于捕捉股票、债券等市场不同阶段中的不同投资机会,无论其
处于牛市或者熊市,均通过基金资产在不同市场的合理配置,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较高回报。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
种。主要包括:股票(A 股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种类和其他市场的股票)、
债券(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等)、
短期金融工具(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
短期融资券等)、现金资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3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5%-7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同时,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
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相关的衍生工具。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理念
恰当时机、恰当比重、恰当选股。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动态策略(Freestyle Investing)
针对新兴市场的 “高波动性”和“弱有效性”两大特征,本基金采用源于
外方股东的动态策略(Freestyle Investing),依据股票、固定收益证券,金
融衍生产品等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预期,以基金资产在不同市场的合理配置,
捕捉不同市场的投资机会。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较高回报”放在首位,而不
以“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为唯一目标。
(2)灵活配置
股票、债券市场均受各种经济事件和因素的影响,但二者对经济事件和因素
变化的反应不同。同时,各个行业的产业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
竞争格局等因素因经济变量的变动而产生的潜在影响也不同。
在股票市场的不同阶段,本基金通过在不同行业、不同风格和不同市值之间
灵活转换,顺势而为,以获得较高收益。
(3)个股精选
以上市公司价值创造和持续成长能力为核心,严格按照基本面因素,自下而
上地对个股进行严格筛选,并采用HSBC上市公司评分体系和CFROI(投资现金
回报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进
行定量筛选,最大程度地筛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从全球、区域的宏观层面(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利息的预期)出发,通过
深入研究和分析中国国民经济的长期增长趋势、宏观政策的中短期变化趋势,产
业生命周期的发展趋势、以及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赢利变化趋势,全面准确地判
断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自上而下的决定投资
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配置比例,包括股票资产中不同行业之间
和债券资产中不同券种之间的配置方式。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如下:
宏观经济分析
经济形势分析资本市场
确预期收益分析
(2)类别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从股票、固定收益和流动性资产三个方面
进一步进行类别资产配置。
股票资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通过对产业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
争格局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基
于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基础上,挑选出具有投资价值和发展潜力的
行业。
具体操作中,从产业经济周期因素、国家产业政策因素、产业竞争架构因素
和全球产业链因素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评估。重点关注成长性行业、垄断性行业
和国家扶持行业的投资机会。
固定收益资产
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预期、通货膨胀预期、利率走势预期和央行货币政策预
期四个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
风险的潜在影响。基于各类券种对利率、通胀的反应,确定有效地投资策略。
在此基础上,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
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流动性资产
在确保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兼顾收益。动态调整现金、1年期内央行票据和
1年期内国债(固息债)比例。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在价值/成长、不同行业和不同市值之间
灵活选择,做到适时而变;在不同市场不同阶段,本基金可以在集中/分散之间
灵活转换,做到顺势而为。同时,严格按照基本面因素,自下而上地对个股进行
严格筛选,并采用汇丰环球投资管理的上市公司评分体系和CFROI(投资现金回
报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进行
定量筛选,最大程度地筛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1)股票初选库
本基金的股票初选库需经过流动性指标的筛选。按照一定换手率标准或日均
成交量对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筛选,剔除交易极不活跃的股票。符合本基金流动性
指标标准的股票进入基金股票初选库范围,动态计算个股的流动性指标,并根据
个股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对股票初选库加以调整。
2)综合相对、绝对估值方法的个股精选体系
本基金对初选股票给予全面的成长、价值分析,优选出价值低估,成长低估
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成长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
率、市盈率(P/E)、净资产收益率(ROE)等;价值指标包括:市净率(P/B)、
每股收益率、年现金流/市值、股息率等。本基金并不拘泥于单一的价值标准或
成长标准,并注重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核心竞争能力的考察,最大程度地筛选
出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
各项指标的标准设置原则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以GDP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
察其过往3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2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
司,考察其未来3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以GDP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处在持续增长阶段的上市公司,考
察其过往3年增长率,并预测今后2年的增长率。处在增长启动阶段的上市公
司,考察其未来3年的增长趋势及可能实现的概率水平。
市盈率(P/E)
以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的倒数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
平均市盈率(P/E)水平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情况,确定市盈率(P/E)的上限。
净资产收益率(ROE)
以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GDP的增长
速度和上市公司整体的净资产收益率情况,确定净资产收益率(ROE)的下限。
市净率(P/B)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以计算日的市场平均水平作为市净
率的指导上限。如果一个发行 A 股同时也发行 H 股或 B 股的公司,其B股的
市值会与A股市值相加导出公司市值总额。
每股收益率
最近三年每股收益为正值,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参照其会计调整报表数
据。
年现金流/市值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以计算日的市场平均水平作为年现
金流量与市值的比率的指导上限。计算中所采用的现金流量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股息率
以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根据市场平均的股息率
水平,确定股息率的下限。
3)以CFROI(投资现金回报率)指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借鉴股东汇丰环球投资管理的全球化投资经验,建立了以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 即投资现金回报率为核心指标的上市公司财
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将集中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盈利的持续能力、
将利润转换成现金流的能力、产生现金流所需的资本等,也就是重点分析投资现
金回报率,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投资价值形成判断, 重点如下:
企业的价值即是其全部资产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
因此对上市公司估值的重点在于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并确定适当的
贴现率;
一个赢利的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满足其流动性需求,公司仍然
会有倒闭的可能,因此稳定的现金流远比会计利润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
运营状况;
不同公司间会计政策的不一致导致了他们各自的会计利润不具有可比
性,而给予现金流的分析可以调整对会计利润的扭曲。
现金流的基本驱动因素在于投资资本、经济回报、再投资比率、行业竞争力、
公司经营和治理水平,因此以投资现金回报率(CFROI)分析为基础的上市公司估
值公式如下:
n
NetCashReceiptsRealizable Value of t
Price???t
?DiscountRateNon-Operating Assets t?1(1)t
此外,本基金的财务分析体系还包括:相对估值指标分析、财务约束分析、
现金分红分析。根据公司的不同特征,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予以其它财务指标的分
析,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
4)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通过借鉴汇丰投资关于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本基金建立了全面的
公司治理评估体系,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予
以规避。同时,本基金通过实地调研对综合评估结果做出实际验证,确保最大程
度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
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对股东利益的
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管理决策的执
行和传达的有效性,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企业改制彻底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
素,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上市公司较普遍存在治
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尤为注重对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的评估,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
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产业结构;
行业展望;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公司治理。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主要目的是在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充分
利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并有效降低基金的整体投
资风险。本基金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
对未来利率趋势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动、收益率利差和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积极
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利率趋势预期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趋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
经济运行状况,全面分析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汇率政策变化情况,把握未来利
率走势,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期限同收益率之间的关系。投资研究部门通过预测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不同市场的
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
险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
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包括可转债)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研究部门
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
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准确评价该公司
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作出价值判断。对于可转债,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
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
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
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公
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
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决策
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来达到改善组
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 50%×MSCI中国A股指数收益率+50%×中债新综合指数收
益率(全价)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法律法规或未来市
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
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MSCI中国A股指数、中
债新综合指数(全价)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30%-95%,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收益中等的基金
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95%。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5%-7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权证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3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遵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七)条“(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的第
7)、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十六、基金的融资
若将来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融资,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融资。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
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
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八、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
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基金管理人可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如B-S模型等,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如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的基础上,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A类、C类基金份额与H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A类、
C类基金份额与H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T日A类/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
A类/C类基金总份额余额。
T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H类基金总
份额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A类、C类基金份额或H类基金份额的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
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3)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收取年费率为0.50%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A类、C类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
准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
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H类基金份额中的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
能有所不同。每类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每
年至多4次;
(5)各基金份额类别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
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基金份额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A类、C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时间、比例、金额上可
以存在差异,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后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A类、C类基金份额与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H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告并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某类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
基准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如果基金成立
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A类别、C类别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净值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H类基金份额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尽量采取措施以确保本基金应向中国和香港投资人进行持续
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定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
行报备。
基金产品的定期信息披露模板、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应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的规定。
H类基金份额的临时信息披露也应同时符合香港证监会对于认可内地互认
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当H类基金份额发生需要通知香港投资人的重大变
更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香港代表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及
报备。
(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
售、运作的内容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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