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6
五、基金备案 ............................................................................................................ 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7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3
十、基金托管 .......................................................................................................... 24
十一、基金的销售 .................................................................................................. 24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25
十三、基金的投资 .................................................................................................. 25
十四、基金的融资 .................................................................................................. 28
十五、基金的财产 .................................................................................................. 28
十六、基金财产估值 .............................................................................................. 29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33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34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3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二十二、业务规则 .................................................................................................. 41
二十三、违约责任 .................................................................................................. 41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4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42
一、前言
(一)订立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
制等相关的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
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存续期限
永久存续。
(七)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
H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3%,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类份额(即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
类别)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
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每一类别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本基金A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7
日以上(含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总额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每一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
见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
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