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78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 8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
收益混合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
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
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银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发售公告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A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H类份额有差异
H类(基金)份额 指在香港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
份额。其销售费用等特征与A类份额有差异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2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2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
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
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指以计算日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
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择时相结合,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
市场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认购
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大陆销售
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H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募集期内,本基金在柜台(场外)和交易所(场内)同时发售。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
台(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认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分别如下:
(1)柜台(场外)认购
柜台(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交易所(场内)认购
交易所(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
最小计价单位为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 1 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份额在香港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
营业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仅可以通过香港地区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
合法方式在柜台(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
形式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2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A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除招募说明书或公告(包括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
规定外,H类份额的开放日应为香港的银行一般银行业务营业日,且该日应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仅
在H类份额的开放日向香港地区的销售机构传递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数据,因此本
基金H类份额的投资者一般可在2个H类份额开放日后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具体时间应遵循销售机构的安排。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 T+7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