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销售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融资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施罗
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
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
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四)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
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
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
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前的《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
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代表: 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
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工
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
港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名
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并
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中;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机
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
办理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相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
放日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
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
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人持有的由该份额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
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
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成长型混合型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经过严格的品质筛选且具有
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
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
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工作日收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八、基金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分为A类基金份
额、H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
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的净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
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
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1、发售渠道: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
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
见发售公告)。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份额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场外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
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2、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九、 本章节不适用于H类基金份额。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投资人。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
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
构的销售网点。
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成
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的具体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H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及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定
义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T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A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A类基
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
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
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
日)内从托管账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