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100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建信
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建
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1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3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优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4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5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基金份额销售区域的不同将建信优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
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或A份额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销
售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或H份额 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6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且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
能克服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
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香港代表 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
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
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
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香港基金投资
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
的职责的机构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7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长期
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销售区域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
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其中:
9
A类基金份额或A份额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
或H份额,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具体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
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