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5月)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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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2】[102]号文核
准。
本基金原名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于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15年8月
7日起更名为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高风险、高预期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的本次更新为依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修订所作出的相应更新,其余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5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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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9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00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26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0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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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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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消费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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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持有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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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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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
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基金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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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60.基金互认:指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2015年5月22日公布并于
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计划
6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62.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63.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64.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
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中国香港地区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
沟通工作等依据中国香港地区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65.香港销售机构: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本
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66.名义持有人:指依据中国香港地区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
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
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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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拾柒亿伍仟万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4,218,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583,281,667 33.33%
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62,500,000 15%
合 计 1,75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金超先生: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农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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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2019年3月4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De Wit先生: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Bernard de Wit先生 1983年进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
1992年至2000年期间在法国毕马威工作,2009年加入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资产管
理公司,2010年担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首席风险官,2013年担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兼首席运营官,2017 年担任东方汇理业务支持和控
制部门的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集团副首席执行官。
施卫先生:董事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
行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
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年3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
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年10
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2012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9年5月7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9年8月27日起兼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1996年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
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2005
年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葛小雷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起历任中州铝厂计划处副处
长,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 青海黄河水电
再生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铝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冯延成先生:董事
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81年7月加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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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担任副书记,2004年6月到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担任副行长,2009年7月到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担
任副行长、行长,2014年4月到中国农业银行三农政策规划部担任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1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职工教师,
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1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学院兼职教授。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
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教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院长。
2、公司监事
王红霞女士: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1984年8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在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计划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任副处长、处长。2004年5月开始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筹备工作,2005年6月起至2017年11月先后任中
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所属票据营业部副总裁、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票据营业
部总经理、同业业务中心/票据营业部总裁。2017年11月29日起任农银汇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
责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
支持部负责人。
刘应锴先生:监事
工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任聚光科技(杭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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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10年6月进入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国
际合作部业务经理、经营发展部副总经理、期货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9年4
月至今,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投资运营部总经理、云晨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
2008年3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宋进举先生:监事
法律硕士。2009年起进入基金行业,曾就职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9月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陈帅女士:监事
工商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