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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资料: 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请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其中规定了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买卖香港互认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
据此, 将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行健宏扬中国基金(“本基金”)转让差价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安排提示如下:
一、 税收安排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和《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前述豁免继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即,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的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地投资者所涉及的其他税收安排仍按《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执行, 并参见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之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之“2. 相关税收安排”一节的相关内容。
二、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 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其投资运作、风险特征、法律法规适用等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 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 95046
网站: www.thfund.com.cn
四、 风险提示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 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 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 包括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系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内容之准确性承担责任。
特此公告。
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9 日